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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资料
玉山县社会福利院“公建民营”经营管理模式实施方案

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山县社会福利院“公建民营”经营管理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玉山县社会福利院“公建民营”经营管理模式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

(此件予以公开)

 

玉山县社会福利院“公建民营”经营管理模式实施方案

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鼓励、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切实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养老服务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36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5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社会福利院计划实行“公建民营”经营管理模式,方案如下:

一、功能定位

争创全省一流综合型养老机构,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推动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医养结合,加强医疗卫生和护理服务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医疗卫生、健康管理和护理服务水平。把县社会福利院打造成为医养结合的养老休闲康复中心,集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健身、精神慰藉、文化娱乐于一体的标准化、人性化、信息化社会福利机构。

二、经营模式

县社会福利院计划实行“公建民营、管办分离、养医结合”的经营管理模式,保持独立法人、公益性、国有资产权属性质不变,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县社会福利院在提供建筑、初装修、景观绿化等硬件设施和享受国家养老产业优惠政策的前提下,通过政府购买岗位的方式,把经营权、管理权、服务权交由一家具有资质、信誉、实力和有成功管理经验的专业公司、经营班子或团队参与管理经营(以下统称“合作方”)。这将有效突破公办机构运行机制,用人用工制度、分配制度和资源配置方式的变革与创新,调动管理服务人员积极性,提高服务专业化,并能有效减轻政府养老负担,为群众提供专业的管理服务,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

三、合作方要求

1.合作方对养老服务行业有深刻的理解,对社会福利机构公建民营项目有务实、具体的管理方案和管理思路,对入住老人出入院有科学的评估体系,对养老机构的风险规避有合理的措施和办法。

2.合作方应提供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规划发展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机构章程、运营方案、管理制度、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管理服务团队组成、经费投入使用计划,以及服务保障和接受监管承诺等,委托方据此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合作方提供的规划发展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3.合作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和县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必须从事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文体娱乐、康复护理和医疗保健等服务,不得改变社会福利机构性质,不得超出老年福利机构的经营范围,突出福利机构公益属性,发挥兜底保障和社会服务作用,优先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和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失独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4.社会福利院采取政府投资为主、合作方投资为辅的资金运作方式。合作方负责整个经营期间的设施维护修缮设备、经营管理、日常运营和整个托管区域室内外的物业管理等投入。

5.合作方应财务独立核算自主管理,自负盈亏,不得转让和转包,不得移作他用或转租或作为担保或抵押融资贷款或其它有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合作期间合作方因医养事故等各种原因造成的纠纷、诉讼等,概由合作方全权负责解决,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合作方在未取得业主单位同意前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不得在室外进行随意搭建改造,若因运营需要改变装修或改扩建,应报业主同意并自行承担相关经费。合作方经营期间所购置的固定资产投资,经营期满后合作方无条件交给产权方,不得移走或变卖。但自行投资的大型医疗器械和设备可协商处置。

7.合作方必须优先满足玉山县政府兜底城市特困保障对象和流浪乞讨人员服务需求,并确保不少于30%的床位预留,若预留床位空置较多,在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合作方有权暂时使用。

对入住的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由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8.合作方收费标准应报玉山县发改委核定审批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9.合作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并服从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对业主方登记造册移交的资产不得随意处置,如需正常报损或淘汰,应报业主单位同意造册核销,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不损失。

10.合作方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用工合同,医护人员按有关规定综合比例配备并持证上岗。

11.合作方必须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和友邻单位的考察学习交流活动,积极配合各级各类创建和考评活动。

12.合作方应依法取得相应级别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积极争创星级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

13.为确保本次合作的圆满、顺利、稳定推进,合作方在合作协议签订之前,需另行向业主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

四、准入条件

产权方应当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评估和审查,在招标阶段设置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当具有养老服务管理经验和专业服务团队、经营业绩突出、社会信誉良好、经营思路清晰;具有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经验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3年以上养老服务行业或医疗、健康服务行业从业经历,有医疗团队,并有相关医疗资质的专业医护人员配置);

3.有与项目投资总额相匹配的注册资金且最低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4.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失信记录。

五、合同解除和终止

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等内容开展监督考核,也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运营方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合作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产权方或民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未经产权方同意,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运营方的;

2.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将主要服务事项委托第三方的;

3.故意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4.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5.发布虚假广告骗取钱物或者认定非法集资的;

6.管理松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7.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

8.入住老年人以及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连续两年不合格;

9.年度考核评估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1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或者合同约定的禁止性条款。

六、经营年限和费用

考虑到合作方因前期床位入住率低、投资收益少,导致投资回收周期长,经营年限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应根据合作方投资额大小而定。

1.经营年限:20年。合同期内,运营方依法依规运营、服务质量较高、社会反映良好且有意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提出续签申请,在同等条件下原运营方可优先续签。

2.合作方自行对社会福利院二次装修改造和添置设施设备进行再投入。

3.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对合作方非公益性经营收益,由合作方每年按不低于社会福利院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6‰缴纳县财政(国有固定资产以财政实际投入资金统计为准,以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考虑到养老属长期投资,回收期长,加之前期投入较大等原因,原则上采取前5年免收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金;第6年开始收取,6—10年为一档,11—15为一档,16—20年为一档,实行分档收取。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主要用于全县社会福利建设再发展、贫困残疾人和老年人医养费用补助、设施设备大修以及社会福利院的扩大建设统筹。

4.风险保障金:合作方应以押金形式向社会福利院一次性缴纳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原则不低于社会福利院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1%。风险保障金主要用于合作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合作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合同期限内,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委托方履行相应财务手续后,有权从风险保障金中扣除相应数额;合同期满后,未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将予以全额退还。

七、政策支持

1.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按规定享受政府制定的购买服务、税费减免、财政补贴、投融资、人才队伍建设等有关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支持合作方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和资金,合作方在合同期间获得的财政奖补资金,应当用于房屋的新建、改扩建、维修、设施设备购置以及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项目支出。

2.县直有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参与指导社会福利院的建设和管理。县民政局负责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和养老机构备案;县卫健委负责对老年医疗机构的设立进行业务指导,指导卫生技术人员招聘及培训工作,探索、引入商业险补充;县医保局负责协助办理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单位的相关手续,指导养老护理人员招聘及培训工作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定点报销待遇。其他单位也要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社会福利院大力支持和指导。

3.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报卫健委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批,经批准后,医疗机构享有与同级别的公立医院相同的医保补偿政策,接受医保局的管理。

4.合作方的人员培训、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八、时间安排

1.成立清产核资工作组。对现县社会福利院进行清产核资,做好资产验收登记备案,为承包经营走向社会做好前准备(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2.拟定好招标方案。明确中标承包机构在经营期间依法运营要求和民营机构需要设备的投入,承包费用的收取等各项规定(2019年 6月10日前)

3.招投标。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有实力、有经验、服务好的养老机构承包经营(2019年 6月30日前)。

4.签定合同。招投标确定承包经营管理者后,由县民政局和合作方签定合同。(2019年 7月10日前。)

5.后期装修及运营准备。(2019年7月15日起)在不超出承包方预算范围内,合作方可根据《老年养护院建设规范》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就社会福利院室内墙体、吊顶、卫生间 、地板、照明设施、室外设计等向承包方提出已方建议,根据合同由合作方负责筹办的院内设施可适时进场。

6.实施运营。力争2020年元月1日前正式对外运营,最晚不能超过2020年2 月1日。

九、组织保障

成立社会福利院委托经营管理竞争性磋商方式工作联席会议,由县政府(或政府办)一名领导任总召集人,成员由民政局、发改委、国资委、司法局、商务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医保局、审计局等单位领导组成。本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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