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7499-7429

政策文件
金牛区:关于印发《金牛区国有资产场地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牛区国有资产场地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牛府办发〔2022〕20号

        现将《金牛区国有资产场地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7日


金牛区国有资产场地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有效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成办发〔2022〕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实行“两无偿一优先”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即社区服务用房的40%无偿用于养老服务,公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用于公益性养老服务,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办公用房优先用于发展养老设施。利用公建配套和国有资产场地建设并纳入民生工作目标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遵循无偿或低价有偿原则,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产业化方式推动建设发展。独立设置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辅具租赁站(点)、社区精神障碍康复站(点)项目原则无偿提供场地,不收取资产管理费(物业、水电等费用由运营方承担)。新建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项目、用于公益性养老的公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政府指定用于公益性养老的养老服务设施原则无偿提供场地,以市场资产出租评估价的15%收取资产管理费(物业、水电等费用由运营方承担)。其他利用国有资产场地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含社区养老院、为老服务助餐点等),由区国资和金融局统筹划拨区属国有公司后,以不高于市场评估价的30%为底价公开招租(物业、水电等费用由运营方承担),由社区养老院升级改造为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的应适当减租优惠。鼓励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运营方承接运营辖区内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要扩大收益,提升持续运营能力,为各街道兜底保障对象和无力支付市场化运营养老机构费用的老年群体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

第四条  建设标准  新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750平方米,设置5张以上日托床位。改扩建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参照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民政厅《四川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社区标准(试行)》执行。利用公建配套新建的社区养老院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床位设置30张以上。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参照民政厅《四川省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导则(试行)规定执行,应充分发挥辖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枢纽和综合平台作用,统筹协调街道辖区内社区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为老服务站点等养老服务设施转型升级,推动辖区养老服务设施持续运营。鼓励区属国有公司整合现有闲置资源投资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扩大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补贴经费,由区民政局协调划拨区属国有公司或街道办事处,综合评估核定建设方案后按程序拨付给建设单位。

第五条  场地保障  区国资和金融局、区属国有公司应加大对国有资产场地的清理力度,闲置或租期已满的国有资产场地要优先保障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需要。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场地须具备办公、服务、开展活动等基本功能,能够满足养老“一站式”服务需求。地下室、层高和采光通风不满足国家规定的架空层以及楼梯间夹层、廊道、异形房间等不成型的空间不得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改造利用城镇闲置设施用于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在不变更土地权证用途和使用权人、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前提下,按照“中优”区域内利用老旧厂房及其他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相关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对2022年5月15日前已建成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筑结构安全标准,但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行政手续问题不能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备案与抽查手续的场所或建筑,由区民政局牵头提请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会商,采取会议议定、部门签字等方式予以确认,区民政局及时办理养老机构备案手续。

第六条  建设方式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相关目标任务要求对符合建设条件的国有资产场地进行摸排;场地确定后,由区属国有公司或街道办事处采用公开招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建设,或由区属国有公司采取公建民营的方式建设。

第七条  运营方式  由区民政局认定用于公益性养老的新建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公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政府指定养老服务设施,区民政局将会同区属国有公司或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确定运营方,并由区属国有公司或街道办事处与运营方签订《物业使用协议》;其他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由区属国有公司或街道办事处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引进“品牌形象良好、运营经验丰富、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能力突出”的第三方运营机构。区民政局牵头对新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运营前的把关验收,并按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申报程序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拟使用国有资产场地建设的,辖区街道办事处牵头征求相应区属国有公司同意后报区民政局审核,由区国资和金融局审批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具体见附件),场地租期最高时限不超过10年。

第九条  考核方式  享受租金减免政策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方,由区民政局牵头与区属国有公司和街道办事处对运营方实施“一年一考核”,督促、指导运营方及时整改存在问题;每两年组织一次全要素综合考评,综合考评合格后方可继续履行合同。区属国有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应与运营方约定,如存在综合考评不合格、运营期间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恶劣影响、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真实运营情况材料、擅自变更场地用途或变相变更场地用途、未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等情形,经双方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依法依规解除合同。运营方在管理运营期间投资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老年人群相关资料信息等),退出时应无偿移交区属国有公司或街道办事处监管。区民政局会同区属国有公司和街道办事处重新确定运营方,确保养老服务设施接续运营。

第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国家、省、市若出台针对养老服务设施管理的新政策规定,本办法将做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解释。办法公布之前,国有资产场地已出租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附件:1. 金牛区国有资产场地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申报表

            2. 金牛区国有资产场地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推荐表


 


Copyright © 长沙友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33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