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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养老机构染病后去世 家属索赔发现公司已注销?法院判了!

华声在线8月23日讯(全媒体记者 张鼎峰 通讯员 李晨希)老人在养老机构生病后去世,养老机构要担责吗?养老公司已经注销了,该找谁索赔?近日,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8月,张某等人共同出资登记成立某养老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核准经营范围为养老管理服务、社区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2021年5月,万某因工作繁忙,无法照料其腿脚不便的父亲,便聘请该公司为其父提供养老服务。合同签订后,万某将父亲送至该公司养老服务中心。

同年10月,万某前往服务中心看望其父时,发现老人身上多处红肿、溃烂,送去医院后诊断为压疮。11月6日,老人病情加重,万某担心父亲在外病故,于是出院。3天后,万某再次将其父送至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老人出现肺部感染及呼吸衰竭,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万某见其父治愈无望,遂于次日办理出院手续,老人出院后当日于家中去世。

万某认为,该养老公司未尽服务义务,致使其父身患疾病,既未进行治疗也未告知家属,最终导致其父病情恶化,经治疗无效死亡。万某将该养老公司和张某等人诉至法院,诉请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40.18万元。

张某等人辩称,万某父亲发生压疮送往医院治疗后病情已经得到改善,后续死亡系其家属照顾不当所致,与养老机构无关。另查明,万某父亲两次住院共计35天,花费医疗费15269.49元,其中自费支付6576.7元;张某等人垫付住院费用1万元。该养老公司已于2022年6月8日登记注销。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养老公司对老人的死亡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公司注销后,股东张某等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父亲入住养老服务中心后被发现压疮,该养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应当对万某父亲因痤疮住院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核定,万某父亲因住院产生的自费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9341.98元。

关于原告诉请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结合双方的证据材料以及老人身体的实际情况、过往疾病史、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措施和通知义务等情况,法院酌定该公司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各50%的赔偿责任共计13538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根据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该养老公司未经清算就被注销,则其股东张某等人应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等人扣除已支付费用后赔偿原告164726.58元。张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郴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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