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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二审,对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作出修改

9月24日上午,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规定的制定对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提高社区养老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梳理发现,二次审议稿在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的对象、不移交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出了调整。

根据省人大社会委的审议意见,二次审议稿第三条将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米”配建标准修改为“不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同时明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该设施的权属和移交方式;新建住宅区分期建设的,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般应当纳入工程首期建设内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规定草案要求建设单位将新建住宅区的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民政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并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规定不妥,需要进一步研究。鉴于实际中养老服务设施的权属情况比较复杂,法规不宜规定具体的移交对象,宜规定按权属移交。

据此,二次审议稿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属和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新建住宅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指导和协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应当要求恢复原状或者按要求进行补建。同时基层调研提出,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移交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改变不由民政部门监管,而且对这两种行为设定罚款,不能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的移交和用途改变的问题,规定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进行补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据此,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将行政处罚主体分别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时删除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将其分别明确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以及恢复原状和按照标准要求补建等行政措施。

潇湘晨报记者邓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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