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友龄养老机构能够科学、全面、准确地评估入住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心理状况及特殊需求,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养老服务,特制定本评估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养老机构内所有入住老年人的评估工作,旨在通过规范评估流程、明确评估标准、强化评估结果应用,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与效率。
第二章 评估人员
第三条 评估工作由专业评估团队负责,团队成员应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及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评估人员需接受定期培训,掌握最新的评估理论、方法及技巧,确保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 评估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尊重的原则,保护老年人隐私,确保评估过程的安全与舒适。
第三章 评估环境
第六条 评估环境应安静、整洁、温馨,符合老年人的身心特点,确保评估过程中老年人的安全与舒适。
第七条 评估区域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辅助工具,如血压计、血糖仪、轮椅、助行器等,以满足不同评估需求。
第八条 评估前应对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评估过程顺利进行。
第四章 评估流程
第九条 评估流程包括初步信息收集、综合评估、结果反馈与制定照护计划四个主要环节。
初步信息收集:通过访谈、观察、查阅病历等方式,收集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生活习惯、家庭支持情况等资料。
综合评估:运用专业评估工具和方法,对老年人的身体功能、认知能力、心理状态、社会参与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
结果反馈: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老年人及其家属,解释评估意义,解答疑问。
制定照护计划: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老年人及其家属的意愿,制定个性化的照护计划,明确服务内容、频次及注意事项。
第五章 评估方法与要求
第十条 评估方法应科学、合理,包括但不限于量表评估、访谈法、观察法、功能测试等。
第十一条 评估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评估工具的使用说明,确保评估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 对于特殊需求的老年人,如认知障碍、语言障碍等,应采取适当的辅助措施,确保评估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六章 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应详细记录,包括评估日期、评估人员、评估内容、评估结论及建议等。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应作为制定照护计划、调整服务内容、评估服务效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应定期复审,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照护计划。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养老机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本制度,确保评估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共同提升养老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