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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养老机构:

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衢州市养老服务条例》、《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的指导意见》(浙民福〔2016〕2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3〕53号)等精神,为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管理及衢江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形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转变政府职能,激发社会主体活力,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健全完善,让老年人共享“两个先行”成果,安享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美好生活。

二、管理目标

明晰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建设要求,有序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切实履行保基本兜底线职责,确保公益属性,重点保障特困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基础上,面向普通老人提供普惠服务,逐步将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打造成为集生活照料、保健康复、居家养老服务等一体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三、管理原则

(一)保持公益属性原则。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在满足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失能、失智、空巢、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人提供有偿托养服务。

(二)确保资产安全原则。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过程中,原有的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的产权性质不变,运营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融资等。

(三)提升服务质量原则。根据入住老人人数和服务需求,按规定比例合理配置护理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护理水平。配备适用的护理设施、设备和必要的专业人才(社工、医护、消防等管理人员)。

(四)强化综合监管原则。明确经营范围、服务内容,建立退出、续约、风险防控等机制。建立健全监管评估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定期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开展检查、评估,并开展考核工作。

四、管理重点

(一)入院管理

1.养老机构范围

本办法内所指的养老机构为衢江区各乡镇敬老院、公办民营养老机构、民建民营养老机构。

2.入住老人基本条件

入住老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传染病,无精神疾病;

(2)无重度抑郁,无暴力倾向;

(3)非邪教组织人员;

(4)老年人自愿且家属(监护人)同意;

(5)有身份明确且具备民事能力的经济担保人(指亲属、子女等)

3.入住类别及对象

(1)随到随住型。入住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收住机构为上级指定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

(2)优先轮候型。对象为以下六类特殊人群:

①退役军人及其他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农村籍烈士子女、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等)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②低保、低收入(低收入困难)家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重度残疾人;

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具有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后(三级以上残疾)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④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主要包括国家、省、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本市见义勇为好市民等荣誉获得者;

⑤符合“青年衢江”建设等上级党委政府人才引进政策,且配套养老优惠政策的特殊人才、高层次人才的直系长辈。

⑥年满80周岁以上高龄的失能和半失能老人。

(3)评估轮候型。对象为社会老人。社会老人可根据身体状况及生活便利情况,通过评估轮候申请入住。

4.入住应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4)本人近期体检报告(二级乙等医院及以上);

(5)本人医保卡;

(6)本人近期服用的药品,相关生活必需品(洗涮用品、换洗衣物等)及相关辅助设施(轮椅、助行器等);

(7)填报完整的《衢江区养老机构入住申请表》(见附件);

(8)如有送养人(或费用支付人),则需提供送养人(或费用支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入住费用。

入住费用由各养老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老人自理能力评估结果自行决定,双方同意即可办理签字入住手续。符合上级党委政府相关政策的,按政策执行。

6.床位安排。

(1)在有空余床位的前提下,养老机构不得拒绝符合入住条件的老人;

(2)除上级有规定的以外,养老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设置各类失能对象及社会老人的床位比例。

(3)需要执行轮候入住时,养老机构应根据轮候顺序公平、公正、公开的接收。

(二)运营管理

1.依法运营主体采购

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运营方。运营方依法办理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手续后方可运行。督促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衢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管理。公建民营合同期限应根据项目实际运营年限、运营方前期投入、项目规模等具体情况来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国家项目建设需要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终止合同的,运营方不得提出任何赔偿诉求及其他要求。

2.规范供养经费使用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照规定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乡镇(街道)报送特困供养资金使用明细单。特困供养经费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乡镇(街道)应全额保障供养特困人员所需的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的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或参照同行业的发放标准确定。如公建民营合同中未明确该事项的,可通过补签合同的方式加以明确。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加强供养经费管理,不得挪用、私分、截留特困供养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严格固定资产管理

签订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合同前必须清点固定资产,并以清单形式移交运营方,做好资产登记交接,运营方在运营期间对公办养老机构所有资产进行管理维护。运营方为改善入住人员的生活环境,自愿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提质改造的,应向公办养老机构主办单位报备,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改造,费用由运营方自行承担。上级要求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提升改造的,运营方应无条件配合完成。公建民营合同期满后,运营方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期满运营方申请退出的,需提前3个月向公办养老机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各主办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符合退出条件的,办理解除合同有关手续,并妥善做好资产移交。合同期未满运营方违反合同退出的,由主办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符合退出条件的,办理解除合同有关手续,并妥善做好资产移交。

4.落实规范服务措施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遵纪守法、规范运营,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工作,加强对入住老人及服务人员的规范管理,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确保安全规范运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建立入住人员一人一档(入院协议书、入院健康检查表、定期体检表、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就医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自愿出院协议书,已亡故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骨灰安葬证明,失能、半失能、全自理状况评估材料和照料护理方案、照料护理记录及监护人等),并做到长期保存。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成立以区民政局局长任组长,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专班,专班下设办公室,由民政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全区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机构养老服务党建工作机制,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实现党建工作全覆盖。

(二)强化责任落实

区民政局、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事项、措施、依据、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压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在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服务质量、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强化考核监管

对照《衢江区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考核评分标准》(附件),公办养老机构的主办单位在次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上一年度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考核评估工作,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在资金拨付、奖励、续约等方面。乡镇(街道)应在每年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审计并完成问题整改。考核、审计及整改情况由乡镇(街道)签字盖章后上报区民政局备案。

(四)强化宣传引导

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社会力量充分参与机构养老服务的重要意义。加大养老服务政策宣贯普及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建设。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及时总结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经验,广泛宣传正面典型。

六、其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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