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伟涛)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实施办法》明确,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应遵循标准统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真实严谨、严格保密的基本原则,对老年人的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等进行评估,确定老年人的能力等级,评估对象为广西区域范围内有养老服务需求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全区老年人能力评估政策制定、统筹实施工作。具体评估工作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组织承接。
《实施办法》对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进行了明确。其中,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正常运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具有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评估场所、设施设备等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评估人员是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实务经历等人员。评估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亮证评估,对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负专业技术责任。
在评估流程方面,《实施办法》明确,需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申领政府补贴、补助资金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报基本信息。评估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完成。
《实施办法》要求,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应作为制定照护计划、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以及民办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等的参考依据。评估结果在全区范围内互认,部门按需使用。县(市、区)民政部门可将评估结果作为发放养老服务类补贴、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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