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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郴州市关于受理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局相关文件规定,开展郴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6年7月20日-31日。

  二、申报范围

  (一)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尚在有效期内或者已在主管部门备案并且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并且依法登记的医疗机构;

  (三)在主管部门备案且依法登记的残疾人托养机构;

  (四)依法在郴州市内登记成立,主营业务为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机构(含社区服务机构或者综合服务机构);

  (五)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或者社会组织。

  三、申报条件

  申请定点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规范经营,近一年内未因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行为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

  2.在现营业场所正式营业3个月以上,业务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为60人以上提供护理服务且服务开展时间不低于3个月;

  3.配备不少于1名长护专(兼)职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

  4.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长期护理服务人员,其中,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首年长期照护师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低于1人,不足1人按1人计算),5年内提升至不低于50%,逐步实现长期照护师全覆盖;

  5.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6.具备与医保信息平台功能模块进行对接等条件;

  7.与长期护理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

  长护服务机构申请不同长期护理服务类型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医疗机构。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医护人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10,医师和护士配备各不少于3人。专职护理人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4,其中在本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年龄段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设置独立的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床位数不少于60张,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内部设备设施按现行护理院病区标准设置。

  2.养老机构。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医护人员和护理服务人员,医师和护士配备各不少于4人,专职护理人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5;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等,提供长期护理床位数不少于80张,床位设立标准不低于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床位设置的最低标准。

  3.上门护理机构。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医护人员或护理服务人员,专职护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护理人员应具备护士或长期照护师、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等相关执业资质。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报送PDF电子版。主要包括:

  (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如与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的,应同时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三)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申请医疗和养老机构护理的,应提供设立长期护理专区的相关材料及护理床位张数相关资料;

  (六)申请上门护理的,应提供近一年度财务报表,主营业务开展情况表(不足一年的,提供自开业以来的报表);

  (七)提供工作人员名册(注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以及医护人员、护理服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八)提供符合长护协议管理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九)提供与长期护理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清单;

  (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不予受理情形

  长护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

  (三)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者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

  (七)基本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终止或中止期间;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六、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市本级六家医疗机构直接向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申请,其它相关机构向所在地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申请。

  市本级:郴州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生育保险科(市政务中心一楼西厅K8办公室),联系人:邓涵之19973535910

  北湖区:郴州市北湖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待遇审核股(606室),联系人:熊方美13875516429

  苏仙区:郴州市苏仙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苏仙区行政中心1407办公室),联系人:涂志超19973562139

  资兴市:资兴市政务中心12楼1227,联系人:曹传真13873503270

  桂阳县:桂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政务中心二楼A8窗口),联系人:尹湘蓉15173167405

  宜章县:宜章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206室,联系人:黄莹柳15873588207

  永兴县:永兴县医疗保障局服务管理股207室,联系人:何开兴13397554755

  嘉禾县:嘉禾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嘉禾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窗口),联系人:曾雪艳15873556575

  临武县:临武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风险防控股,联系人:谭孝兵13787762319

  汝城县:汝城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汝城县政务服务中心1201室),联系人:谭林玉17773571185

  桂东县:桂东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政务中心司法楼313室),联系人:毛华旺19146850525

  安仁县:安仁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B850,联系人:周金妮15211778727

  附件:郴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附件:郴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docx

  郴州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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