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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北京:关于建立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制度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建立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制度的指导意见

京民老龄发〔2017〕498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关于“为独居、高龄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的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6〕5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4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立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让日常生活照料存在困难、有精神慰藉需求的独居、高龄等老年人享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爱服务以及个性化、精准化的养老服务,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主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党委和政府在统筹规划、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巡视探访服务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展专业化、多元化的巡视探访服务。

坚持社会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整合现有资源,挖掘服务潜力,参与巡视探访服务。

坚持重点保障。巡视探访服务面向全市有需求的独居、高龄以及其他困境的老年人,重点保障家庭照护资源缺失、迫切需要关怀访视的特殊困境老年人的精神慰藉和需求对接服务。

(三)总体目标

2018年,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工作在各区全面开展。2020年,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制度基本建立,巡视探访重点保障对象实现基本覆盖,经费保障有力,服务机制健全,服务对象获得感明显提升。


二、巡视探访服务对象

巡视探访服务面向本市有需求的独居、高龄以及其他困境的老年人,主要包括以下服务对象:

(一)80岁及以上的独居老年人;

 (二)与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老年人;

(三)无子女或子女不在本市的独居老年人;

(四)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较差的独居老年人。

各区可根据本区实际,将服务对象拓展到失能、失独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

三、巡视探访服务组织实施

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原则上由被巡访老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街道、乡镇委托或指定就近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作为巡视探访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四、巡视探访服务方式和内容

(一)巡视探访服务方式

开展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应普遍巡访和重点巡访相结合,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采取电话问候、上门巡访等多种形式。

各区可根据本区实际,对普遍巡访对象和重点巡访对象的探访频次和要求做出具体的规定,对重点巡访对象要适当增加上门巡访次数,保证巡视探访的服务效果。对于能够自理的独居老人,重点提供精神关怀、需求信息对接等服务;对于需要养老服务支持的独居老人,可依托养老服务驿站、养老照料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巡访,提供后续专业化服务。对每位巡视探访对象,要根据其困难程度、不同需求,制定专门的服务方案。

(二)巡视探访服务内容

开展巡视探访服务,应根据巡访对象的实际情况,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安全情况、卫生环境、居住环境等方面进行询问、提醒和评估,并对重点情况进行记录、汇总和处理。

1.健康状况:表达能力、行动能力、疾病状况。

2.精神状态:情绪状态、思维状态、压力状态。

3.安全情况:燃气安全、水暖安全、用电安全。

4.卫生状况:个人卫生、家庭卫生、周边卫生。

5.居住环境:室内环境、室外环境、邻里关系。

在汛期,要特别注意检查评估服务对象家庭的电路、防汛安全。在供暖季,要特别注意检查评估服务对象家庭的室内温度和取暖安全。


五、巡视探访服务机制

(一)各区民政局、老龄办要会同区有关部门,建立本区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逐步完善本区巡访制度的管理标准和规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摸清本区域巡视探访服务对象底数,划分巡视探访服务区域,与巡视探访服务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约定责任区域、服务对象、服务频次、服务标准、监督检查等内容。

各区可依托信息化手段,通过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系统、手机APP应用程序等,建立巡视探访服务台账,保管好各种与巡视探访工作有关的资料,对巡视探访服务进行规范化管理。引导和鼓励各区为巡访服务对象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二)巡视探访服务机构是承接政府购买巡视探访服务的主体,应建立巡访探访服务档案,加强过程管理,确保巡视探访服务无空档;应与服务对象签订巡视探访服务协议,在服务对象自愿的前提下开展服务;定期开展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为巡视探访服务人员购买开展巡视探访服务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机构聘用巡视探访服务人员时,应严格考察其履职能力、身体状况以及相关条件。

(三)各区根据本区实际,合理配备巡视探访服务人员数量,应对巡访人员着装、标识等作出规范要求,方便老人识别。巡视探访服务人员应尽职尽责,举止端正,文明礼貌,尊重老年人隐私、生活习惯、宗教信仰及文化习俗,维护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人格尊严。

巡视探访服务人员对巡视探访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老年人的服务诉求,应及时向巡视探访服务机构报告;紧急情况下应立即拨打紧急求助电话向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报告。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由巡视探访服务机构区别经济困难、失能、失独、普通社会老人等不同情况,对接本区特殊困难群体“精准帮扶”机制,按相关政策或由市场提供相应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是政府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独居等老年人居家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各区民政局、老龄办作为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的责任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调研,加大宣传,建立健全本区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制度,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巡视探访服务工作方案报市民政局、老龄办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要将巡访工作列入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重点,对巡视探访服务机构和巡视探访服务对象进行统筹安排,检查、评估巡视探访服务效果。

(二)健全保障机制

开展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所需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由所在区财政负担,纳入年度区级预算统筹安排,并纳入本区养老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各区民政局、老龄办应主动协商财政部门确定本区巡视探访服务的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各区在制定本区发展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具体规定或实施方案时,要严格按照财政财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巡视探访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及监管方案,严格履行本区购买服务、政府采购等规定程序,原则上采取后补助结算,按照巡视探访服务的实际完成数量、服务质量和成效等给予资金补助,并确保补助资金与相关政策及事项投入不重复、不交叉。

(三)强化督促检查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将把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工作纳入市级年度重点工作进行绩效考评,对服务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评价。各区要建立巡视探访服务工作督查考核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巡视探访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服务过程中老年人反映的问题要妥善解决。强化问责机制,对违反有关规定泄露个人隐私、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机构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巡视探访服务经费的分配、复核、拨付、监管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宣传推广

各区要加大对巡视探访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尽可能多的独居、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知晓政策,尤其对高龄独居、身体精神状况较差、需求强烈的老年人应做到应晓尽晓。要充分挖掘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对热心公益服务、悉心巡访独居老年人的优秀服务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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