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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湖南:关于推进养老机构预收资金第三方存管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养老机构预收资金第三方存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资金监管,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 “卷钱跑路” “退费难”等风险事件发生,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8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通知。

一、明确概念和范畴

(一)养老机构。本通知所称养老机构是指在湖南省辖区内开展业务的养老机构(含居家社区养老机构)。

(二)服务对象。本通知所称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养老机构为其提供24小时集中照护服务,或与养老机构签约建立家庭养老床位并接受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的老年人,服务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代购代办等。服务对象老年人的监护人或代理人,可依法代理老年人办理相关事务。

(三)质押金。本通知所称质押金是指养老机构与其服务对象经协商议定,在服务费之外预先收取的具有质押或担保性质的押金、保证金、备用金等资金。

(四)预收服务费。本通知所称预收服务费是指养老机构通过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而预先收取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其中床位费、护理费和伙食费是指养老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住宿服务、护理服务和营养餐食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其他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日间活动、文化娱乐、医疗康复、代购代办等各种有偿增值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强化预收资金管理

(一)质押金管理

1.养老机构收取质押金,应当事先与服务对象协商明确使用范围,纳入服务合同条款或另行形成书面协议。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得侵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2.养老机构要与具备资质的商业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开立质押金存管账户,将质押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质押金应全部进入资金存管专户,根据养老机构发生应急费用实际垫支情况和服务对象出现欠款情况,申请资金拨付到自有资金账户。

3.养老机构收取的质押金,原则上作为服务对象偿还欠款的最后担保。服务对象在出现欠款时,养老机构应当通知服务对象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进行偿还,非必要不动用质押金。实行商业银行存管的质押金,仅限于在双方终止服务之后,由养老机构向存管银行申请解除存管,并进行相应的结算和清偿。结算清偿方案由养老机构负责提供,并承担相应责任及后果。

4.养老机构与服务对象之间终止服务并结清服务费用、办结离院手续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退款或向存管银行申请办理退款手续,将清偿之后的质押金余额一次性无息退还给服务对象。

(二)预收服务费管理

1.鼓励养老机构按月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养老机构最多不得预收超过6个月的服务费。

2.养老机构预先收取服务费,应当充分尊重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的意见,遵循有利于机构持续健康运营、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开展。不得违背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的意愿,强制要求其预交服务费。

3.养老机构预收的服务费应当专款专用,仅限用于按月冲抵服务对象应付的服务费。

4.养老机构与服务对象之间提前终止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可要求养老机构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实际使用的服务费,养老机构应当在结算费用时予以无息退还。一方存在违约责任的,按照双方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严禁事项

1.任何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打着销售虚构的老年公寓、养老山庄等旗号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养老机构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等优惠条件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交纳质押金和预收服务费;不得向入住老年人支付利息或者给予“福利费”等其他投资回报;收取费用仅限用于弥补主营业务及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期货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将本机构收取的质押金、预收服务费用于其他关联养老机构。

三、存管账户管理

1.市县民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开展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养老机构根据名单自行选取银行开设存管账户。符合养老机构第三方存管条件的商业银行须具备托管业务资质和相应监管系统。不同预收资金的存管账户可在同一家银行开设,也可在不同银行开设。在同一家银行开设的,应当分设不同账户独立管理。

2.市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质押金、预收服务费的存管账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养老机构违反限制性规定以及不按规定将费用缴入存管账户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3.养老机构应当在缴交费用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开存管账户的开户银行及账户信息;通过存管账户管理的资金,应当由付款人直接存入存管账户,不得经由养老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其他账户进行转存;使用存管账户资金进行的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保值增值投资,均不得用于质押。

4.当养老机构存管账户的流动资金不足以向服务对象退还质押金时,应当以自有资金先行予以垫付;养老机构在注销、清算或终止养老服务前,应当先对存管账户上的资金进行处置清算,并办理存管账户注销手续。在存管账户未清算注销之前,不予办理养老机构注销备案手续。

5.存管银行要加强对存管资金的监测预警,对监测发现的资金异动情况,要第一时间向民政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对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或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养老机构的存管账户应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6.各级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存管银行规范化开展养老机构质押金、预收服务费的存管工作,对资金管理不善、履行存管责任不到位或群众投诉较多的存管银行开展整治和通报。

四、明确监管措施

(一)加强信用监管。对养老机构违规收费、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严重损害老年人权益、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将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在市、县民政部门官网上进行公示。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经营者的守法教育,引导其合法经营、规范服务。要常态化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宣传,向社会公众宣传养老预付费注意事项,提示相关风险。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交纳预付费等,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不参与非法集资。

(三)畅通举报渠道。对养老机构违规收质押金和预收服务费等行为,老年人、家属及社会公众可向民政部门举报;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可向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四)严格依法行政。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运营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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