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
关于规范全省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管理的通知
湘民函〔2021〕20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2013年民政部部署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各级民政部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有序推进,有效促进了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但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存在兜底保障功能履行不到位、所有权和经营权不清晰、国有资产效益发挥不好、收费标准过高、入住率偏低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管理,促进全省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主渠道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公办养老机构是实现兜底保障、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的主阵地、主渠道,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起着主体主导作用。运营管理好公办养老机构、着力建立培养一批公字号养老服务专业团队是民政部门养老服务工作的主责主业。
二、审慎选择公建民营运营管理方式。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宜公则公、宜民则民”原则,审慎稳妥推进公建民营,引入实力强、口碑好、信誉高的专业养老企业或社会组织承接运营管理。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确保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不改变、服务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国有资产不流失、业务监管不缺失。建设、装修、设施配置等未完成的公办养老机构不得以固定资产为抵押,吸引社会资本垫资建设、装修并运营。
三、从严审查承接机构资质资信。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实施公建民营,坚持程序合法合规,保障社会资本平等参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过程及结果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示。要从严审查承接机构资质资信,全面调查承接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和管理负责人的司法纠纷、信访举报、舆情反映、违法违规、失信记录等情况,从源头防控风险隐患。积极引进具备开展养老服务相关资质条件、拥有养老服务专业团队、具有养老服务丰富管理经验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四、有力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总原则。在实施公建民营前,对公办养老机构资产开展全面清查评估,厘清资产性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形成国有资产管理清单,做到产权明晰。严禁运营承接机构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严禁出现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情况。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获得城企联动普惠养老项目资金用于固定资产建设的,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
五、着力履行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职能。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全力履行好兜底保障职能和基本养老服务职能。在床位设置上,要明确兜底保障床位不低于总床位的30%,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特殊家庭老年人养老服务;在入住对象方面,要将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人实行集中供养,兜底保障床位利用率不低于70%;在价格收费方面,要充分体现公办养老机构公益性,特困供养对象实行免费政策,其它经济困难的特殊家庭老年人免收床位费,护理费和伙食费据实收取。
六、全面强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配套措施。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营养老机构支持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税费减免、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等扶持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足额保障并及时拨付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生活费、护理费等,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按不低于3000元/人/年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要优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环境,有效帮助运营方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七、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当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机制,积极协同发改、财政、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建立科学、合理、有序的监管机制,将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畴。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成立领导小组,落实相关措施,杜绝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在财务管理、补贴发放、税费减免等方面,要每年开展审计审查;在合同执行、收费管理、服务质量、入住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要每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予以及时处置。要定期了解公建民营机构运营主体资产情况、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非法集资、国有资产流失、经营范围改变等突发重大情况。
八、要全面开展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风险隐患专项整改。各级民政部门要对属地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在公益属性履行、国有资产管理、服务水平提升、运营机构资质资信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从10月份开始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合同文本不规范,条款不清晰等问题,11月底之前依法整改到位;兜底职能定位偏移,招投标不规范等问题,12月20日之前依法完成整改;承接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或法人及股东存在金融犯罪和其他犯罪等违法犯罪的,要立即解除合同并向社会公布,并可依法依规通过招投标程序重新选聘新的承接机构。各地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风险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请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以市州为单位汇总上报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湖南省民政厅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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