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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湖南省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若干规定(草案)

湖南省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若干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是指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六十周岁以上的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等方面帮助和便利的活动。

第二条【助餐服务方式和场所建设】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可以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采用线上线下方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定点就餐或者上门送餐等服务。

社区可以根据老年人口分布情况和服务需求半径,新建老年食堂或者依托现有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食堂、其他存量资源合理设置老年食堂、老年餐桌或者养老助餐点。

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提供养老助餐服务场所。老旧小区应当发挥机关、国有企业及社区闲置房屋的作用,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养老助餐服务。

第三条【运行机制】 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应当建立政府支持、社区依托、各方参与的运行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扶持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支持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场所的建设和运营,对就餐、送餐给予适当补贴,并纳入财政预算。

就餐服务对象应当承担优惠、补贴之外的餐费。

第四条【运营要求】 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运营管理和服务中遵守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养老服务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膳食营养、适合老年人用餐的餐食。

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提供者应当公布餐食价格、补贴标准和接收慈善捐赠等信息。

第五条【扶持与优惠】 鼓励、扶持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场所或者开展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提供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场所享受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的优惠政策,实行阶梯价格的执行最低收费标准档的价格。

第六条【捐赠规定】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提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为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提供志愿服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的政策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保障社区居家老年人中的高龄、失能、独居、空巢、留守、重残老年人以及重点优抚对象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的助餐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商务、税务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八条【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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