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办发[2022]12号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く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各尽其责养老格局。各级政府要承担兜底线、保基本的职责,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市场提供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社会是政府和市场的必要补充,要引导支持志愿服务组织、慈善机构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家庭是养老服务体系的基础和立足点,要发扬敬老孝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建立常态化指导监督机制,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防止欺老虐老弃老事件发生。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各尽其责的养老格局。
二、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统筹现有老年人能力、健康、残疾、照护等相关评估制度,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逐步建立全市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数据库,作为接受养老服务的依据。各县市区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出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进行动态调整。
三、编制实施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根据老年人口密度、需求变化等情形,结合现有养老服务设施分布,重新编制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落实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四、推进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四同步”工作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小)区和老旧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应通过回购、租赁、置换、改造等方式补足。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需经验收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严格用于养老服务。到2025年底,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100%,已建成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每年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
五、充分利用存量资源提供养老服务设施场地。对政府和事业单位的闲置资产、社区闲置公共服务用房和设施、农村闲置“村部”和学校等闲置资源,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优先用于开展养老服务。
六、增强家庭照护能力。探索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将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访、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安宁疗护等专业养老服务。将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技能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增强家庭照护能力。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支持有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为居家养老提供保障支撑。
七、着力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围绕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大力发展助餐、助急、助医、助行、助浴、助洁、家政等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打造一批“后厨可观、食材可溯、安全可查、送餐可及、质量可评”的社区老年食堂;通过购买服务、分级分类奖补等扶持政策,积极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志愿服务队伍等,重点面向空巢、留守、高龄、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视巡访等关爱服务。到2025年底,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达到100%。
八、合理布局乡村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农村老年人照护服务体系。加快形成以“一县一中心、一乡一阵地、一村一场所”为支撑的农村养老服务格局,按照“四助五有”(助餐、助安、助医、助娱,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有队伍、有制度)基本建设标准,在建制村、较大自然村因地制宜配建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有效整合,为农村留守老年人开展互助养老提供有效载体。到2022年底,农村村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标。开展“党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建设。探索“基地+养老模式”,解决农村散居五保老人的养老问题。
九、加强兜底养老保障。推进兜底照护设施规划布局。县级建有1所以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机构,2-4所以上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实现有意愿集中供养的失能特困人员“应住尽住”。推进敬老院管理体制改革。探索乡镇敬老院县级统管、连锁经营改革。到2022年底,全市公办养老机构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特困供养机构要根据入住特困对象生活能力,按照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分别为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配备养老护理人员。足额保障敬老院运转经费,及时足额下拨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特困人员护理费标准按不低于人均800元/月予以保障。同时,根据入住特困人员数量,按不低于每人3000元/年的标准配套运维经费,确保机构健康持续运行。充分发挥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功能。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要在满足有意愿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应住尽住”的前提下向社会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入住率达到70%以上。
十、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审批,实行备案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推进基层乡镇卫生院开展养老服务,推进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中心与厂矿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急救、转诊等合作机制,以合作形式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建立长期照护体系,探索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问题。
十一、建立老年人三项津补贴制度。对能力综合评估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50元的护理补贴服务券(同时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重度失能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对低保、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养老服务补贴服务券。对80-89周岁的低收入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50元的高龄津贴;90-99周岁的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100元的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高龄津贴。上述三项补贴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所需费用纳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
十二、稳步推行助餐服务。坚持“公益定位,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依托社区老年食堂,稳步推行老年人助餐服务,解决经济困难老年人就餐难的问题。
十三、建立健全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对依法登记备案且达到消防、建筑、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验收达到国家运营标准并投入运营6个月以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实际投入使用的床位数按新增5000元/张、改扩建2500元/张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接收一名户籍在本市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自理、半失能、完全失能分别给予养老机构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娄底中心城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由市、区财政按55:45的比例分担。到2025年底,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占比超过50%,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入住率达到60%以上。
十四、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补助。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给予一定补助。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养老机构,在评定周期内分别一次性补助3万元、5万元、10万元,星级提升的给予差额补助。补贴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
十五、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运营补助。由社会专业机构或服务组织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且正常运行的,每年给予2万元运营补贴;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根据面积及服务规模等实际,每年给予3至5万元的运营补贴,该项补贴与床位运营补贴不重复发放。补贴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
十六、实施连锁品牌扶持补助。在娄底中心城区或同一县域内同时运营4所及以上养老机构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并实施同一服务标准、同一品牌连锁的社会组织或养老服务机构,投入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每个机构接收老人达到30人及以上,各县市区根据连锁数量给予每年1-3万元补助,补助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娄底中心城区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补助由市、区财政按55:45的比例分担。
十七、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稳定的养老护理员队伍政策支撑体系,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相互配合,对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所有养老机构的护理员必须持证上岗。对入职养老机构的老年服务、医疗、护理等专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引进的持有中级养老护理员、助理社工师、医生、护士资质的人才,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标准。按照国家养老护理员资格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分别给予每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的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
十八、健全养老服务质量标准评估体系。建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标准和评价体系。制定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服务标准,实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程。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等级管理。
十九、加强综合监管。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定期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开展养老机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等综合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规范养老机构收费分类、标准调整间距、收费公示等,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等形式,有效防范养老机构采取会员卡、预付费等方式收取大额费用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持续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老年人家庭教育,增强防骗识骗意识。对养老机构备案、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用湖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记录并公开,推动诚信经营。
二十、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重点排查整改消防未审验合格的存量养老机构,全面推行市、县养老机构安联网建设,鼓励小型养老服务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安全技防设施。
二十一、落实各类优惠政策。优化养老服务业营商环境。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二十二、健全政府财政投入长效机制。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预算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市县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安排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市本级预算设立每年500万元的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养老服务内容,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集中用于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人员培训补贴、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困难群体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以及购买社会组织为老服务补贴等。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将“娄底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更名为“娄底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县市区参照设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加强工作衔接。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在安排养老服务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