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22〕7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打造“浙里康养”金名片的要求,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让全省老年人共享“两个先行”成果,安享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美好生活。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智慧养老”家门口养老模式基本形成,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健全完善,老年人均能获得方便可及、城乡均衡、优质共享的基本养老服务。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设区市政府要制定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省定要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责任单位:省“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政府。以下均需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依托“浙里康养”数字化应用,加强老年人医保、社保、健康状况及经济状况等数据共享,建立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在老年人精准画像基础上的分类型保障。(责任单位:省“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3.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养老领域资金分担支出责任,统筹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优化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面向所有浙江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精准发放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调整。建立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责任单位:省“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二)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4.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各级政府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各设区市和常住人口50万以上的县(市)于2022年、其他县(市)于2023年完成编制。(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2‰的标准配建,新建小区按“四同步”的要求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统一交付乡镇(街道)使用。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达标的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通过改造补建、政府回购、租赁、置换等方式予以解决。未来社区(乡村)应当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鼓励建设小微型养老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助餐、配送餐服务,鼓励建设面向老年人的区域性食堂、中央厨房,村(社区)可设助餐点,以配送方式实现助餐服务全覆盖。(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医养康养结合。加强医疗养老资源共享,推进乡镇、村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毗邻建设。鼓励大型养老机构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支持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开展签约合作,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向养老机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加快建设康养联合体,到2025年覆盖所有乡镇(街道)。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参与康养联合体。(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大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力度。推进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继续推进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做到应改尽改。采取政府补贴、家庭自付的资金分担机制,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持续推进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基本养老服务设施高效运行。
8.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要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到2025年,每个市、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本级公办养老机构,用以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和应对突发事件。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制定入住轮候管理制度。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9.促进民营养老机构有序发展。制定普惠型养老机构标准,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推进“一人一床一码”“补需方”改革,推广“长者码”“床位码”应用,实现床位智能管理和精准补助。民办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费用。继续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保费,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分别补助三分之一,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保费减半补助。(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长效运行。实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定期开展星级评定。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实行精准补助。省级财政对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运行补助,每个最高分别不超过每年10万元和1.5万元,具体按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系数确定。各地根据实际制定保障措施,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支持养老服务专业化连锁运营。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相融合,支持专业养老机构运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家庭养老床位,提供上门居家服务。每个县(市、区)可划分2—5个片区,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专业养老机构,分区域连锁运行。充分考虑养老服务的特殊性,可适当延长服务合同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期最长不超过3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基本养老服务聚焦重点群体。
12.聚焦失能老年人照护。持续深化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全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参照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按照不低于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50%的标准执行。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积极开展社区和居家康复护理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利用社区配套用房或闲置用房开办护理站,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健康服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聚焦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落实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费用,保障公办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行集中供养。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社区探访关爱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14.聚焦海岛山区老年人服务。推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加大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深化海岛支老行动。采取流动服务、邻里互助等多种方式,实施山区助老行动。发行“浙里有福”专项彩票,公益金优先支持海岛、山区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五)提升养老服务队伍能力。
15.实施培训提升行动。加大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力度。到2025年,每万名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25人,其中高级以上护理员比例不低于18%、持救护员证比例不低于70%。特困供养机构应按完全失能人员1∶3、部分失能人员1∶6、自理人员1∶15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全面落实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高校和中职学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可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给予入职奖补。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护理员激励措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积极发挥为老服务组织作用。引导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开展“银龄互助”活动,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社会工作。积极发挥社会工作服务在精神慰藉、咨询服务、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六)构建智慧养老服务应用场景。
18.深化养老服务数字化改革。坚持一地创新、全省共享,迭代升级“浙里康养”数字化应用。构建公共服务政策配置模型,推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智能分析、按需推送。(责任单位:省“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19.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场景。构建老年人就医配药、紧急救助、防跌倒等应用场景,未来社区(乡村)优先落地“邻里康养”应用。推进智慧养老院建设,所有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智能服务终端,并逐步向村(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延伸。推进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和养老机构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老年学校(老年学堂)建设。(责任单位:省“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20.推广智慧养老技术与设备。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物联网、机器人等技术,增强养老服务效能,降低老年人使用难度。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方便老年人获取服务和福利。(省经信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建统领多方协同助力“浙里康养”,各级政府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
(二)强化督促指导和监管。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引领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和满意度测评制度,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附件: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 象 | 服务项目 | 服 务 内 容 | 服务类型 | |
达到待遇 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2 | 城乡居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
老年人 | 3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4 | 社区居家照料服务 | 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 | 照护服务 | |
*5 | 法律服务 |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老年人首次办理证明、确认遗嘱公证的,超过80周岁免费,70周岁至80周岁减半收费。 | 关爱服务 |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6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 物质帮助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7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
8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9 | 护理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10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
低保老年人 | 11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特困老年人 | 12 | 分散供养 | 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13 | 集中供养 | 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14 | 探访服务 | 面向常住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15 |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1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17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18 | 机构养老 | 为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没有兴建光荣院的地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 照护服务 |
*19 | 优先享受居家服务 | 优先安排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 关爱服务 | |
*20 | 供养保障 | 对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落实供养保障。 | 照护服务 | |
子女为浙江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 *21 | 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除杭州市城区外,与城镇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并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父母,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前款年龄限制。 | 关爱服务 |
注:标“*”号的为浙江省增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