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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 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22〕2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和浩特市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和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发〔2021〕51号)精神,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健康发展,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推进“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是指通过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辅具适配、智能产品配置等方式,实现室内行走便利、如厕洗澡安全、厨房操作方便、居家环境改善、智能安全监护、辅具器具适配,缓解老年人因生理机能变化导致的生活不适应,提升居家生活品质。

第三条 适老化改造以家庭为单位,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中年满60周岁以上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人老年人家庭,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人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所改造的房屋应符合质量安全相关标准,老年人应当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且近期没有纳入拆迁规划。

(三)接受适老化改造的家庭如需老年人迁出改造的,还应有自行在他处临时过渡的条件和能力。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在邻近的养老机构过渡。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将居家适老化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包括70周岁以上的独居老人。

第四条 家庭适老化改造坚持自愿、安全、便利、经济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按户施策,加大政策引导,强化市场驱动,激发市场活力,提升供给品质。

第五条 家庭适老化改造按照申请、评估、设计、施工、验收、结算、售后、监督程序进行。

第二章 实施主体和改造项目

第六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是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的实施主体,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择优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商,委托有资质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承接适老化改造评估。原则上各旗县区确定改造服务商和评估服务组织数量均不低于两家。

第七条 改造服务商和评估服务组织均需具备企业、事业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资格和相应服务资质,具有从事适老化改造和养老服务的专业经验,具备与评估服务量、改造施工量相匹配的服务能力和良好的社会诚信。服务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服务资质,掌握相应的适老化改造知识技能,最近一年内未在服务工作中因严重失职、弄虚作假等原因受过处罚。

第八条适老化改造项目库按照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九部门制定的《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附件1)执行,其中老年用品配置推荐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公布《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2020年版)》。

第三章 申请、审核、审批

第九条有改造需求的老年人,通过“呼和浩特市智慧养老服务监管平台”的“适老化改造专区”、微信公众号、小程序进行线上申请,也可线下向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呼和浩特市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老年人、申请人的身份、户籍信息;

(二)改造房屋信息(如房屋产权证等);

(三)相关证明材料(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等人员证明材料);

第十条 社区(村委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通过入户调查、访查等形式,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所属办事处(乡镇),有异议的核实后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办事处(乡镇)根据社区上报的材料予以复核,提出意见后报旗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评 估

第十二条 旗县区民政部门委托确认的评估服务组织对申请对象进行需求评估。所有需求评估都要形成《需求评估报告》(附件3)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身体状况评估。在老年人能力评估国家标准发布前,按照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行业标准进行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形成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医保部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过程中评估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可直接使用。

(二)居室环境评估。包括玄关、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书房、阳台区域评估等内容,确定居室环境是否具备改造施工条件。

(三)老年用品配置评估。包括助餐辅助、助行辅助、如厕辅助、洗浴辅助、感知辅助、康复辅助、照护辅助以及红外探测器、紧急呼叫器、烟雾/煤气泄漏/溢水报警器、生命体征监测设备等辅具器具、智能产品评估内容。

(四)家庭成员评估。包括家庭成员状况评估,有无照护者、照护内容、照护时间等,确定相关改造项目是否适宜于家庭使用。

(五)政策评估。包括老年人当年应享受的养老政策类型、已享受的养老政策等内容,重点评估在适老化改造中应该享受的政策补贴类型与标准。

第十四条 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应有科学专业的评估工具与评估方法,保障评估的质量与效果,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性原则。要全面掌握老年人生活照料、起居行走、康复护理等全面需求,将老年人生活能力、居家环境、康复辅具需求、家庭能力等方面综合评估、有机结合,形成整体化需求。

(二)时效性原则。要充分考虑当前需求的时效,满足老年人当前及较长一段时间内的可持续性、发展性需求。

第五章 方案设计

第十五条评估服务组织会同改造服务商根据老年人《需求评估报告》《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制定出改造方案设计,方案设计要充分考虑老年人及其家庭环境的可行性、安全性、便利性、舒适性,并反复论证。

第十六条方案设计要充分征求老年人意见并经老人修改并签字确认项目、产品品牌、型号、单价、改造总体费用等情况后,由评估服务组织形成《方案设计确认表》(附件4),作为适老化改造实施依据。

第十七条 评估服务组织需按照一户一档建立完整的评估管理档案,留存完整、详尽的评估记录与设计方案,报旗县区民政局备案审查,并按要求将《需求评估报告》和《设计方案确认表》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施工、验收、售后

第十八条改造服务商施工前要与老人签订改造协议,明确改造各方的权责关系和设施维护维修和安全使用情况,并重点载明售后服务情况。同时严格按照《方案设计确认表》实施改造,任何人与任何组织不得擅自更改。改造服务商要建立完整的改造档案,留存完整的改造信息,有清晰的改造前后图片资料,并按要求将安装成果说明与竣工图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接受监督审查。

第十九条旗县区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确定的评估组织对改造实施情况与改造结果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意见(附件5),合格的评估验收意见经街道(乡镇)、旗县区民政部门确认后进行费用结算,并及时将相关评估验收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改造服务商要按照改造协议中的售后承诺,及时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产品问题,确保改造户权益。

第七章 补贴标准及结算

第二十一条 对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的老人家庭适老化实行梯度化补贴标准,补贴经费优先用于《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基础项目类型改造。

(一)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适老化改造补贴和评估费用。

(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适老化改造补贴和评估费用。

(三)已享受残联“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和民政部门“家庭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的,不再享受适老化改造补贴。

第二十二条适老化改造补贴优先用于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

第二十三条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实施对我市户籍70周岁以上独居老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改造补贴和评估费用不超过1500元。

第二十四条 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方案设计、改造后验收的评估费用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80元。

第二十五条补贴对象根据协议将改造费用中的自负部分自行支付给服务商。补贴部分由改造服务商改造结束后直接与旗县民政部门进行结算。评估组织根据协议直接与旗县区民政部门结算评估费用。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适老化改造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集中福利彩票公益金、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市、旗县区财政预算、残联、住建等部门适老化改造相关资金。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捐资,所捐资金按照捐赠使用程序专门用于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第二十八条积极探索“政府补贴一点、企业让利一点、家庭自付一点”的资金分担机制,引导和支持包括困难、无子女、失能、高龄等特殊群体在内的全体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适老化改造申报、审核、项目实施等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执行,严把工程质量,防止改造工程偷工减料。做到程序公正,确保结果公平。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及改造申请人在适老化的申请、评估、审核、施工等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可以向呼和浩特市民政局举报。

第三十一条适老化改造项目补贴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居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享受补贴政策的家庭需适老化改造的,可通过政府搭建的平台进行适老化改造,费用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

2.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申请审批表

3.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报告

4.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方案设计确认表

5.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评估验收意见

6.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PPT档案(格式)

7.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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