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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湖南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质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

湖南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质升级 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 发〔2019〕5 号)和《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有关工作的 通知》(民发〔2019〕83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特 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2020- 2022 年在全省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主要指老年人福利 机构和敬老院)三年提质升级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全省要通过新建一批、改扩建一批、提质升级一批、转型发 展一批,基本形成县、乡供养服务设施相衔接,布局科学、配置 均衡、服务功能基本完善的特困人员养老服务兜底保障体系。确保到 2022 年县域范围内养老机构护理床位占比 50%以上,社会 化运营床位占比 50%以上,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实行 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全面落实,所有老年 人福利机构和中心敬老院都能提供医养服务,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二、重点任务 

(一)新建一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 机构建设规模和数量应根据服务区域特困人员近三年平均数量及集中供养需求确定。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空白市县”原则 上要新建一所护理型养老院或突出护理功能的综合养老院,市级 机构床位一般不超过 300 张,县级机构和区域性(中心)敬老院 床位一般不超过 200 张,护理床位占比 80%以上。新建的市县老 年人福利机构主要是保障特困老人集中供养需求,区域性(中心) 敬老院原则上辐射周边5-6个以上乡镇生活不能自理特困老人集中供养需求。 

(二)改扩建一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现有市县老年人福利机构如无法满足当地特困老人集中供养需求,应充分利用现有床位和空余场地改扩建,重点增强长期照护功能,增设失能失智人员生活照护、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等养护单元,原则上每所 新增床位 100 张左右,不超过新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床位规 模,其中护理床位占比 80%以上。 

(三)提质升级一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进一步优化资 源,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敬老院提质升级。重点改善生活照料和 基本照护功能,改造消防、安防设施,配置基本康复辅具,确保 房屋建筑、基本生活设施设备、功能用房符合要求,消除安全隐 患。老年人福利机构要重点对设施条件、设备配置、服务功能和 安全管控等方面进行提质升级。 

(四)推动一批空置敬老院转型发展。对整合优化后空置的 敬老院进行分类处置。将基础条件好的敬老院转型成为乡镇综合 性养老服务中心,为周边农村分散供养特困老人、留守老人和其他困难老人提供基本照护服务;将服务功能弱、供养需求量小的 敬老院整治后转型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将重大隐患无法消 除的敬老院予以关停。 

(五)落实法人治理制度。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法人 登记和养老机构备案制度。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湖南 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规定》,加快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并及时完成养老机构备案。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规范财务管 理和经费开支,鼓励有序开展院办经济,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服务 对象参与院办经济活动,并领取相应报酬。 

(六)推行社会化改革。强化老年人福利机构兜底线、保基 本职能,统筹老年人福利机构和敬老院的资源,优先保障特困老 人的集中供养需求。老年人福利机构和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原则上 要推进公建民营。公建民营机构同等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 免、财政补贴、投融资、人才队伍建设等扶持政策。鼓励和推进 机构开展延伸服务和承担培训、监管等工作,推进机构、社区、 居家融合发展。鼓励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供养服务。培育发展一 批能够承担特困人员供养服务任务的连锁品牌机构。积极探索县 域“1+N”(县级老年人福利机构联辖区内敬老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管理体系。“1+N”模式应当采取公建民营方式。 

(七)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服 务机构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民政部门行业监管责 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改造,推进市县安联网建设。对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 通过消防审验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县级民政部门要抓紧提 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防范“保健”市场 乱象和非法集资风险,保障老人人身财产安全。加强等级评定, 至 2022 年,市州老年人福利机构全部达到三星级,县市区老年 人福利机构 50%以上达到三星级,所有区域性(中心)敬老院达 到二星级,其他敬老院达到一星级。要完善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制 度,将护理经费落实到集中照护机构。所有老年人福利机构和区 域性(中心)敬老院应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敬老院应与周边医 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等方式提供医护服务,养老护理人员不足地 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专业护理服务,满足特困老人基本养 老服务需求。要加强服务质量管控,制订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 理、精神慰籍、丧葬办理等基本服务目录,完善特困人员供养服 务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省厅每两年、市县每年组织开展第三 方评估,保障服务质量。 

(八)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国家养老服务人才“百千万”工 程,培养职业化敬老院院长和为老服务社工,开展养老护理员职 业技能培训,至 2022 年,全省发展 2000 名以上为老服务社工, 50%以上敬老院院长职业化,所有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合理确 定工作人员与生活自理供养对象、失能供养对象的配备比例。建 立养老从业人员激励机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对符合失业保 险技能提升申领条件的职工,给予相应补贴。省里定期举办全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授予优秀选手“湖南省技术能手”“湖 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称号。合理确定和落实工作人员薪酬待遇, 建立与岗位绩效、职业技能水平挂钩的考核激励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考核评估。各地要争取党委和政府将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质升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民政部门负 责牵头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三年提质升级行动计划的制定和 实施;发改部门要将新建和改扩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纳入社 会服务兜底工程项目;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提质升级经费保障;人社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当 地人才队伍建设,出台人才引进、就业培训、表彰奖励政策。各 地应遵守项目管理、重大事项管理、福彩资金管理的规定,定期 检查项目质量、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省民政厅、省发改 委和省财政厅将联合对市州、县市区提质升级工作进行指导实施 和工作评估,并与省里相关扶持激励政策挂钩。对于工作推进有 力、绩效显著、经验突出的市州、县(市区),在安排项目资金 上适当倾斜。至 2022 年底前,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要 将本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质升级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 一次报送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通报各地实施进展 情况。 

(二)精心组织实施。2019 年前,市州、县(市区)应在全 面摸排辖区内供养服务机构的设施条件、设备配置、供养能力、运营状况、服务水平等情况和特困人员数量、生活状况、养老服 务需求的基础上,制定市州、县(市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案,并报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备案,确定本地区目标任务、改造标准、实施步骤、责 任主体、资金保障、考核验收等内容,切实做到精准建设、精准 改造、精准提升。未出台本地三年提质升级方案和明确具体项目 提质目标进度、绩效的,省里不受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严格项目建设标准。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 建设标准》设计施工,应符合重大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应主动接 受发改、住建、消防、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参与指导项目建设, 确保建设项目符合规划、建设、消防、食品、医养等规定要求, 符合养老机构备案条件,医养结合机构要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备案条件。各地要科学规划,统筹管理,县域范围内特困人员供 养服务机构要适当统一空间设计标准、统一功能配套、统一基本 设备配置、统一装饰标识、统一文化氛围营造。 

(四)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三年提质 升级资金,主要由市县筹集,机构自筹,省级予以支持。社会服 务兜底工程资金重点支持新建项目;省级以上福彩公益金、债券 资金、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质升级和 市县安联网建设;要将运转经费、护理补贴、人员经费等据实列 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资金按照实际入住特困人员人数给予一定运营补贴。各地要合理设置属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的购买项目,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 民营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深度贫困地区予以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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