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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解决居民住宅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规划建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住建部 国土资源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1〕1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邵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城市更新改造和危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等各类居住小区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是指为社区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服务场所。包括小区嵌入式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站)、老年人幸福食堂、老年人康复护理站、老年学校等以及其它区别于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的老年人服务专用公共设施。

第四条 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30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得低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第五条 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小区,可统筹多个小区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配建时,应当结合小区密度、人口数量与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15分钟社区生活圈”进行统筹规划配建。
    第六条 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DB34/T 3943-2021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第七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可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或在相邻新建项目内予以补足。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八条 民政部门是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一)同步规划

1、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逐步提高标准;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计划,予以优先安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宜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相对集中设置,方便使用。应当安排在建筑低层部分,有独立的出入口,二层及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不得配置在地下层、夹层、架空层、顶楼等不适宜位置,不得分散配置。单独选址的,应当选择位置适中、方便老年人及居民进出、便于服务区域内老年人的地段。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新建居住(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专项规划及本细则等规定将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建设标准、移交方式等建设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公告,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同时与县级民政部门签订新建居住(小)区项目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协议,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开(竣)工期限、移交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5、自然资源部门审定新建居住(小)区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核实规划设计的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新建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调整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履行方案变更程序。未经审查同意,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变更。

(二)同步建设

1、住建部门要将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配置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施工图,不得通过审查。

2、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养老服务设施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等设施齐全、达到使用条件,符合无障碍设施要求。对分期开发的新建居住(小)区项目,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应安排在首期进行建设,且不得拆分。
    3、实施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中,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
    4、利用现有空闲的厂房、酒店、学校、商业用房、社区用房等改造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严格按照湖南省民政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设计审查、消除验收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民发〔2020〕36号)文件精神执行,也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一事一议”。

(三)同步验收

1、自然资源应当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进行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2、建设单位在组织对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验收时,应与住宅小区整体同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住建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养老服务设施,禁止投入使用。

4、民政部门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提出建议,对未按照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住建、自然资源部门不予通过验收。

(三)同步交付

1、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3个月内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向项目所在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无偿移交手续,签订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协议书,并完成移交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办理养老服务设施不动产权属登记给予便利,按规定减免相关办证费用,并在登记簿备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字样。养老服务设施面积不计入住宅建筑分摊面积。

2、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规划用途运营管理,保证公共服务性的基础上,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安全可靠的普惠养老服务。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得用于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

3、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统一登记造册。以公办为主,鼓励采取“公建民营”等模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实施“公建民营”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打破单纯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进养老运营企业、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探索开展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化运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率纳入市政府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地要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协调,及时监管并依法处理不按有关要求规划、设计、建设、移交、使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各类行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 各地民政部门要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移交、使用等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建立年度定期报备制度,每年9月底前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将本辖区此项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级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各地民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向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研究制定针对近年来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清查整顿方案,按照有关要求,重点清查应规未规、应建未建、建而未交、低标配建、挪作他用等情形,采取有力措施全部整改到位。企业违约行为计入企业信用信息,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四章 附则

第12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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