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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长沙市乡镇 (街道) 残联专职委员管理办法(长政办发 〔2023〕 11 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乡镇(街道)残联专职委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 〔2023〕 11 号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乡镇(街道)残联专职委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乡镇(街道)残联专职委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建立一支热爱残疾人事业、恪守职业道德、热心为残疾人服务的专职工作队伍,根据中国残联《专职委员工作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街道)残联专职委员(以下简称专职委员)是指在乡镇(街道)残联主席团委员中,通过选聘产生的协助理事长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或面向社会选聘的协助理事长工作、并按程序增补为主席团委员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专职委员在理事长领导下,承担乡镇(街道)残联日常工作,接受上级残联的指导。

第四条  专职委员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残疾人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新时代党的残疾人工作方针和惠残助残政策,积极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扶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组织开展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掌握辖区内残疾人的基础信息、生活状况及困难需求。

(三)做好辖区内残疾人康复、托养、教育、培训、就业、扶助、文化体育、无障碍建设、志愿助残、宣传和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积极为残疾人做好相关服务。

(四)调处、化解涉及残疾人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好残疾人稳定工作。

(五)指导村(社区)残协工作。

(六)完成上级残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选拔聘用

第五条  乡镇(街道)专职委员选聘数量,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选聘1名专职委员。持证残疾人数量较多的乡镇(街道)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第六条  专职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残疾人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工作安排。

(二)具备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

(三)具有长沙市户籍。

(四)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身体条件能够适应工作需要,能够独立履行岗位职责。

(五)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七条  专职委员实行公开招考,择优聘用。在胜任工作的前提下,优先选聘现任委员、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担任专职委员。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社会工作资格证书和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相关技能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八条  专职委员选聘应遵循资格审查、统一考试、考察、体检、公示等基本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新聘任的专职委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试用期,试用期考察合格后,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  面向社会招聘的专职委员,按照相关程序增补为乡镇(街道)残联主席团委员。

第十一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专职委员招聘实施细则。专职委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按相关程序要求及时组织招聘。区县(市)残联每年应将专职委员配备情况报市残联备案。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专职委员定岗不定人,实行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区县(市)残联负责制定专职委员考核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年度工作胜任的专职委员予以续聘。对年度工作不称职的专职委员,由乡镇(街道)残联对其进行帮助教育,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

区县(市)残联应将专职委员考核情况报市残联备案。

第十四条  加强专职委员培训工作。对新选聘的专职委员一律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正式上岗。

第十五条  区县(市)残联负责专职委员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专职委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专职委员每年参加各类业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0小时。鼓励、支持专职委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培训考试以及残疾人工作相关职业技能学习和职称考试。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街道)专职委员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十七条  专职委员的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参照社区员额管理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保障专职委员的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经费,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对专职委员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应为专职委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办公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队伍建设,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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