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老服务机构筹建、运营、管理过程中,我们或多或少会遇到一些难题、疑惑需要官方的回复和解答,长沙友龄咨询有限公司 团队通过公开的信息渠道,整理了国家民政部、各省民政厅、各地民政局在内的政府部门一些与养老相关的问题咨询回复,做成专题系列,持续与全国各地的养老同仁分享,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012期
关键词:养老服务合同 监护人
咨询: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留言时间:2022-05-29
您们好!请问:
一、怎么理解《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乙方监护人,监护人是根据什么法律确定。
二、怎么理解《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乙方监护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入住老年人,须由监护人签字确认)。1、《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根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2、监护人签字确认是否就代表入住老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制定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是否符合民法通则 、民法总则 、民法典的规定。因为我在签《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时对监护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签字确认等条文难以理解,希望领导们给予教导。
答复: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答复时间:2022-06-06
一、《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乙方监护人”即“入住老年人监护人”的判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监护人签字确认不能判断入住老人是否属于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是依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养老机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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