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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湖南:长沙、娄底拟入选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

5月12日,民政部养老服务司、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联合发布《关于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拟入选地区名单的公示》,拟将湖南省长沙市、娄底市等50个地区,作为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拟入选项目地区。

公示期由5月12日起至5月18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民政部、财政部书面反映。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并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

湖南省衡阳市、郴州市和邵阳市、常德市分别入选2021年、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


附1

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拟入选地区名单

1.北京市:昌平区

2.天津市:津南区、滨海新区

3.河北省:邯郸市、衡水市

4.山西省:晋城市

5.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

6.辽宁省:本溪市、丹东市

7.吉林省:辽源市

8.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七台河市

9.江苏省:徐州市、南通市

10.浙江省:湖州市、台州市

11.安徽省:铜陵市、滁州市

12.福建省:泉州市

13.江西省:萍乡市

14.山东省:泰安市、日照市

15.河南省:开封市、焦作市

16.湖北省:十堰市、宜昌市

17.湖南省:长沙市、娄底市

18.广东省:肇庆市

19.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钦州市

20.海南省:儋州市

21.重庆市:渝中区、渝北区

22.四川省:内江市、资阳市

23.贵州省:六盘水市、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24.云南省:曲靖市、楚雄彝族自治州

25.西藏自治区:那曲市

26.陕西省:渭南市、安康市

27.甘肃省:庆阳市、陇南市

28.青海省:海东市

29.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固原市

3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3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



附2: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标准

为推进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规范实施,现就项目支持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两项重点任务,制定实施标准如下。

一、服务对象

项目服务对象为项目地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综合其身体健康状况、居家环境条件、自我意愿等因素,对适宜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为其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对未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但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二、服务提供主体

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遴选确定具备资质条件的服务提供主体,其中,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涉及的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可由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家装、通讯、科技类企业承接;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可由依法设立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含有养老服务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接,支持优先选择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三、服务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根据服务对象失能状况、居家环境条件等情况,对其居家环境关键区域或部位进行适老化改造,按需安装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视情配备助行、助餐、感知类老年用品。此前已进行相关改造并具备相应功能的不重复改造(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和老年用品配备可参考附1)。建设的家庭养老床位应有效增强服务对象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并能够通过智能化手段进行远程监测和动态管理,对服务对象服务需求和异常情况及时响应和进行应急处置。

(二)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护、基础护理、探访关爱、健康管理、委托代办、精神慰藉等(服务内容可参考附2)。项目周期内,应为每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不少于30次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四、服务流程

(一)摸底评估。项目地区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组织开展排查摸底,聘请专业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对老年人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和经济状况评估,确定服务对象。

(二)按需建账。项目地区以综合能力评估结果为基本依据,结合服务对象意愿,对每位服务对象进行基本信息和需求登记,建立工作台账。

(三)政府采购。项目地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遴选确定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和提供居家上门服务的承接主体。

(四)项目实施。服务提供主体根据每位服务对象具体情况,结合项目相关执行标准和周期,制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具体方案,明确实施内容、服务标准、进度安排等,经服务对象确认后按计划实施,并通过“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模块上传工作进展情况。

(五)评估验收。项目地区民政、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将验收结果作为标的支付、项目竣工的主要依据。

五、补助标准

项目地区应综合考虑服务老年人数量、服务需求、补助资金额度等情况,在满足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要求、保证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频次和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每位老年人的补助标准。属于当地基本养老服务项目范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项目地区统筹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予以补足;属于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以外、服务对象自愿付费的部分,由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与服务提供主体签订服务合同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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