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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资料
砀山县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砀山县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园区)民政办:

    现将《砀山县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砀山县民政局

                                     2023年4月26日

砀山县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提高养老服务水平,落实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相关政策,使失能失智老年人得到更好的护理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范围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评估指标

对于评估范围内的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民发〔2022〕26号)、《关于开展生活困难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通知》(宿民发〔2017〕62号)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失能失智等级。

三、评估工作流程

(一)由本人向镇(园区)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对于本人行动不便或无法申请的,可由其监护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等相关信息材料。

(二)镇(园区)民政办接到申请后,组织3-5人对辖区内的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自理能力根据宿民发〔2017〕62号文件要求进行评估,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评估给出初步失能程度意见,并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和评估结论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期满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定。

(三)县民政局根据各镇(园区)上报的评估结果,对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委托第三方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四)复议。如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对第三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

(五)经第三方复核结论各镇(园区)无异议的由县民政局进行审定。

四、档案管理

各镇(园区)民政办建立并保留纸质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在评估审核、审定的基础上形成《失能老年人花名册》、并将花名册报县民政局。

五、评估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评估工作。这是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要求,是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的需要,是加强养老服务业信息化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镇(园区)民政办要认真谋划,统筹组织开展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工作。

(二)严格落实评估程序,确保判定精准。各镇(园区)民政办要精心组织,认真开展评估。要严格落实评估结果公示制度,评估结果需在老年人所在的村(居)公示7天,要同步公开镇(园区)民政办、县民政局投诉电话。

(三)要严肃评估纪律,确保评估公平公正。评估过程中不得出现弄虚作假、自理能力以轻充重、优亲厚友等行为,凡发现违规行为的严肃追责,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附件1.《砀山县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审核评定表》

附件2.《砀山县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花名册》

附件3.《砀山县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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