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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甘肃省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和管理,参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CJ450-2018)《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 33168-2016),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是指具备全托日托、供餐助餐、休闲活动、医疗康复、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三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划布局,充分考虑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需求,在居住集中、交通便利的中心区位布点建设,做到设施功能共享互补,实现服务效益最大化。坚持以改扩建为主,充分挖掘现有社会资源,采取改造提升空置养老设施、闲置公共用房等方式解决场地问题,最大限度做到资源整合、高效利用。

第四条 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750平方米。

第五条 凡经批准设立的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统一名称设置,基本格式为“"XX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第六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设计应与后期运营同步规划,引进专业运营团队参与。主体建设、设施配置、功能设置应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450-2018)《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标准。

第七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领域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等标准。

第三章  功能设置

第八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具备日托全托、供餐助餐、休闲活动、医疗康复等基础功能;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结合实际开通信息化服务平台。

第九条 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设置不少于10张的护理型床位,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设置不少于20张的护理型床位。护理型床位应具备移动、防滑、辅助起坐等基础功能;为有短期入住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服务,包括饮食照料、起居照料、清洁卫生照料等服务项目。

第十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配建和服务对象相匹配的餐厅和厨房,餐厅应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餐具,以及送餐服务等必要设备,厨房应按照“明厨亮灶”要求建设,符合食品、消防安全规定;为在中心活动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可以设置棋牌室、阅览室、活动室等,为老年人提供文娱活动场所。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与辖区内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可内设医疗室,配备急救设备,血压计、血糖仪、康复理疗辅具等基础设备;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能力评估、康复理疗、慢病诊疗、术后康复护理等服务。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务能力,在保障中心活动的老年人服务需求同时,探索为居家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十助”服务,即助洁(室内清洁、清洗衣物、上门理发、修剪指甲等)、助餐(送餐、配餐等)、助医(代买药、陪同就医、代挂号等)。助浴(上门助浴、擦浴等)、助行(费用代缴、陪同出行等)、助急(开门开锁、疏通下水等)、助购(代购生活用品、老年用品等)、助学(帮助读书、指导使用电子产品等)、助安(通过智能设备检测居家跌倒等风险)、助乐(陪同绘画、书法等文娱活动)。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支持通过公建民营、公办民助、委托运营等方式,招标或委托专业化养老服务企业、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第三方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要明确委托运营设施的基本情况、合同范围、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承诺、双方投入资产、合作期限、权利义务、费用缴纳、设施运营与移交、变更终止、违约责任等,并附相关资产明细表。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须经市、县两级有关部门验收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法人登记。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事医疗、康复等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坚持公益属性,提供微利服务,在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同时,积极向其他老年人开展普惠养老服务,实现可持续运营。

第十九条 各地应结合本地物价水平, 合理确定供餐、送餐、上门服务等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审核后对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具体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建立服务评价制度,并予以公开。与托养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服务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要指导老年人提升防诈骗能力;不得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不得向老年人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信息;禁止任何“欺老”“虐老”等损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监管主体为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对服务规范、安全生产、作用发挥、资产运转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要建立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资产台账、明确产权归属、加强委托运营合同执行情况监管,运营方需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运营服务以及消防、食品、设备等安全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 市、县三级财政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对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给予运营补贴。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由乡镇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进行考核,并通报结果。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终止服务应当至少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集中收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为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二十六条 对运营效果差或出现安全事故的,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责令退出运营,并收回相应补贴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落实。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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