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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资料
养老机构制度建设标准丨友龄咨询

为规范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涵盖管理、安全的规章制度。

(一)工作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学习和会议制度、考勤制度、廉政建设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门卫值班制度、安全保卫工作制度、院务管理委员会制度、院务民主管理制度、院民委员会议事制度、院民互助制度、查房制度、文体活动制度、文娱活动室管理制度、“五好”老人评比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检查评比制度、鼓励劳动制度、奖惩制度、仓库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防火检查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防火巡查制度、先进敬老院评选标准。

(二)工作人员职责。院长职责、院务管理委员会职责、财务人员职责、出纳职责、保管员职责、炊事员职责、医务人员职责、失能老人护理区护理员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三)院民守则。入院老人守则、院民安全守则、院民公约、文明五字歌、院民“十要十不要”。

三、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标准

(一)管理标准

1.养老机构应当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 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将证照悬挂在办公室醒目处。

2.养老机构应当公示、公开入住条件、入住程序、服务 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规章制度等,有介绍本机构情况的简介资料或小册子。

3.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服务流程或制度和人员职责。制定服务技术操作规范,并按规范要求提供服务。制定检查程序和要求。检查程序包括:组织者、检查时间、依据、内容、方式、结果的表述与处理。建立并保留提供服务的记录资料,老人离院后须保留五年。

4.养老机构应当设立服务投诉渠道和处理程序,收集、调查、协调和解决服务质量争议,每季度开展一次服务质量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养老机构应当做到人员配备合理。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全院职工人数的10%;医、药、护、技人员不低于全院职工数的15%。护理员与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10;与半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6;与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4。

6.养老机构内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7.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原则上要求年龄不超过60周岁, 文化在初中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老敬老、语言文明,服务周到、仪表端正,服装整洁、接受培训,持证上岗。

8.养老机构用工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规定签订劳动合 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建立工作人员花名册和档案。

9.养老机构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 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10.养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落实财务公 开制度。

12.养老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政府 开办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 价,其余实行自主定价。

(二)服务标准

1.生活照料服务。为入住的老人提供持续性照顾,确保老人享有舒适、清洁、安全的日常生活。服务范围包括:个人卫生清洁、穿衣、修饰、饮食、如厕、口腔清洁、皮肤清洁护理、压疮预防、便溺护理。知道并记录备案每位老人姓名、个人生活照料的重点需求、个人爱好以及疾病、家庭、用药治疗、精神心理等情况。

(1)自理老人护理服务标准。生活自理老人是独立活动能力良好、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人。

①每天清洁居室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门窗、地面及墙壁清洁无积灰。室内应无害虫,空气无异味。

②保持老人服装干净得体,并定期换洗,春、秋、冬季每周至少一次,夏季经常换洗。

③协助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④每半月换洗一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保持床铺清洁。

⑤每周至少洗澡一次。

⑥督促老人洗头、理发、剃须、修剪指(趾)甲。⑦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2)半自理老人护理服务标准。半自理老人(半失能老人)是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的帮助,具有部分独立活动能力,需要部分护理的老人。

①达到自理老人护理服务标准。

②协助老人洗头、理发、剃须、修剪指(趾)甲。

③毛巾、洗漱盆随用随洗,便器每天消毒1次。

④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排便,防止摔伤。

⑤Ⅱ褥疮发生率为0,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除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不自理老人护理服务标准。生活不能自理老人(失能老人)是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没有任何独立活动能力的老人。

①达到半自理老人护理服务标准。

②定期为老人洗头、理发、剃须、修剪指(趾)甲。

③为老人起床穿衣、睡前脱衣。

④送饭到居室、喂水喂饭、协助护士喂药。

⑤帮助老人排便。

⑥配备临时使用的轮椅车和其他辅助器具。

⑦合理安排老人到户外活动。

2.心理护理服务。为入住的老人提供精神、心理支持服务,满足老年期特殊心理需求。服务范围包括:访视、访谈、倾听、情感投入、危机处理、咨询、公益、送温暖和社会交往。

(1)具备开展经常性的适宜老年人文体娱乐活动的室内外场地及器材,并能为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抚慰等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提供相应的环境。

(2)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由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高级护理员担任。

(3)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帮助新入住老人顺利渡过入住初期。

(4)营造老人与老人、老人与工作人员之间相互交流的氛围,工作人员经常与老人谈心,及时掌握每个老人的情绪变化,认真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5)每周根据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兴趣爱好、文化素养,组织一次有益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

(6)经常与老人亲属等相关第三方联系和沟通,寻求相关第三方的支持,相关第三方对老人的知情率达到90%以上。

(7)保护住养人员的隐私。

3.安全保护服务。为入住的老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以预防为主,采取适当安全措施。服务范围包括:提供安全设施、使用约束物品、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1)安全设施包括:提供床挡、防护垫、安全标识、安全扶手、紧急呼救系统。约束物品包括:约束带、约束衣、约束手套。

(2)建立老人不安全因素评估和风险防范制度,采取 安全防护措施,制定意外灾害、常见意外事故的预防方案,有专门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具备老年人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救援能力,能开展紧急情况应急处理和转院中的急救和护理。

(3)应在防止老人自伤、伤害他人、跌倒、坠床、自行除去尿袋或鼻饲管、尿布、衣服及其他危险因素时使用约束物品。使用约束物品前应得到医师、护士和相关第三方的书面认可。

(4)在入院老人中发现患有传染病的,要迅速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进行隔离治疗或转专科医院治疗。

(5)应确保服务及时、准确、有效和无医源性损伤。

4.膳食服务。为入住的老人提供膳食服务,根据营养学、卫生学要求和老人生活、地域特点及民族、宗教习惯制定菜谱,为老人提供营养丰富、全面合理的均衡饮食。服务范围包括:食物的采购、处理、烹饪、供应过程,以及提供适宜的就餐环境和为老人提供膳食及食品的卫生监控管理。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做好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制作管理等环节的工作。

(2)应提供满足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厨卫设备,如冰箱、冰柜、保温设备、消毒设备、安全卫生的炊事用具和餐桌椅等。

(3)每周制定食谱,公布上墙。伙食荤素、软硬搭配合理,一日三餐按时开饭。

(4)建立由职工和老人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管委会会议,征求管委会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伙食质量。

(5)炊事人员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一次,持证上岗。

(6)保持食堂内外坏境卫生整洁,做到“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消灭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害虫及其孳生条件。

(7)食物中毒率0,老人满意率90%以上。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康复服务。为入住的老人提供医疗保健

5.康复服务。满足入住老人基本医疗需求。服务范围包括:为入住老人提供健康管理、社区保健、健康咨询、康复指导、预防保健工作。

(1)应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内设医疗机构或委托其他医疗机构开展。

(2)为老人服务前应得到老人或相关第三方的确认,并定期与老人或相关第三方沟通。

(3)医务人员根据老人情况定期查房并有记录。及时处理老人的健康问题,落实率90%以上。

(4)应在老人入住后48小时内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签章完整,合格率90%以上。

(5)医疗用物定人保管、定点放置、定量供应、定时核对消毒。毒麻药品、贵重仪器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药品做到内用药和外用药分类放置,标签清楚、账卡物相符、定时清点登记,处方合格率≥90%。

(6)提供老年专科医疗保健,维持或改善老年人身心健康状态,减轻病痛,做好老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和院前急救工作及转院工作,为临终老人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7)经常开展老人健康知识教育,组织老人进行常见病、多发病自我防治以及老年营养学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每天组织老人开展健身、康复活动。

(8)医务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措施的落实,防止发生医疗事故。

(9)做好老人居室和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6.养老服务合同。

(1)养老机构在接收老人入住前应当与老人、家属或相关第三方签订服务合同,依法确立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养老机构和老年人的合法要求和权益,保证合同顺利进行。

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条款:

①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人、相关第三方的姓名(名称)、 住址和联系方式等。

②服务内容、方式和质量标准。

③养老机构、入住老人、相关第三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④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时间。

⑤服务期限和地点。

⑥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⑦违约责任。

⑧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2)签订服务合同的各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3)合同的变更包括对合同内容、服务要求的变更。任何合同的变更应经过各方协商解决。变更后的合同按合同 评审程序重新进行评审或会审后,应确保相关人员知道已变 更的要求,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4)当发现不能确保履行合同或超越合同规定的范围时,应立即与老人、相关第三方协商解决。

(5)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7.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1)提供服务完成率达到100%。

(2)老人、相关第三方满意率达到85%以上。

(3)院内感染发生率在15%以下。

(4)年均床位利用率(不含当年新增床位)达到60%以上。

(5)各种记录合格率达到90%以上。

8.养老机构的自我评价与改进。

(1)养老机构应对本标准运行的有效性和效率进行评 价。对不合格项产生的根源进行书面分析研究、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2)评价活动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制定评价计划;

成立评价小组;

③评价准备;

④评价实施;

⑤编写评价报告和不合格报告;

⑥评价结果处置。

(3)在服务过程中随时收集有关不合格信息,确定信息来源,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进行调整,避免不合格现象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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