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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瑞昌市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瑞府办发〔2023〕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湓城、桂林、赛湖街道办事处,秦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大德山公益林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瑞昌市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瑞昌市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动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全省优化乡镇敬老院资源配置和村级“一老一小幸福院”建设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议要求,根据《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21〕12号)《关于印发深化全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民字〔202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大力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明晰职能定位,完善体制机制,增强保障能力,激发运营活力,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承担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任务、履行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二、总体目标

全面启动实施全市农村公办养老机构包括职能定位、管理体制、人事薪酬、资源配置、保障能力等内容在内的综合改革。按照“全市一中心、区域建阵地、村级有设施”总体要求,到2023年底,建成以“市社会福利院+区域性中心敬老院+乡镇敬老院”为核心,以农村居家养老活动中心(幸福食堂)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到“十四五”末,全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力争达到60%以上。

三、工作原则

(一)明确改革方向。在落实民政部门和乡镇双重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乡镇敬老院市级直管机制,明确以民政部门为主、各乡镇为辅的管理体制。按照“人随编走”的原则,将敬老院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现有人员统一移交由民政部门管理,敬老院人员选聘工作由民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明确主要职能。坚持“公办姓公”,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确保有入住意愿的特困供养对象应养尽养且有空余床位的情况下,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有关要求,优先为辖区内困境家庭、救助保障对象、优待服务对象、高龄或失能失智老年人等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三)明确功能定位。公办养老机构要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和江西省制定的地方标准开展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服务,带动和容纳社会养老和部分特色养老需求,指导开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和探视巡访服务。市社会福利院(市养老服务中心)以开展失能失智专业照护为重点,集中收住市域内失能失智特困老年人,着力打造成统筹城乡失能失智专业照护中心和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着力满足基本能够自理的特困供养对象和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实现从兜底保障服务机构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农村(社区)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主要面向周边社区(建制村)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家庭养老床位以及助餐、助洁、助急、助医等养老延伸服务。

四、主要措施

(一)建设市、乡、村三级养老服务体系

按照《关于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养老服务中心的意见》(赣编办发〔2020〕108号)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市、乡、村三级养老服务体系。以市社会福利院(市养老服务中心)为示范,实行公建公营管理,高标准打造成集生活照护、康复、医疗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多功能的失能失智专业照护中心和医养结合型示范性养老机构,达到三级等级标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中心)〕

有效整合现有资源,按照区域划分、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服务拓展的要求,2023年11月底前,将原17个乡镇敬老院整合为14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达到一级或二级等级标准。根据属地管理就近就便的原则,综合考虑个人意愿,妥善安置原敬老院院民入住区域性中心敬老院。乡镇失能半失能特困对象须安置到市社会福利院。〔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各乡(镇、场、街道、风景名胜区)、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

强化各类延伸服务,加快村居(社区)老年幸福食堂、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普惠型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乡(镇、场、街道、风景名胜区)〕

(二)优化调整公办养老机构编制

按照《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意见》(赣编办发〔2011〕36号)要求,为乡镇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编制保障,核定原有乡镇敬老院编制数量并保持不变。改革后的各敬老院编制数量分配与使用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委编办确定。加快区域性敬老院事业编制数量核定,核定岗位出现空缺后,由市民政局、市人社局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等有关规定负责人员录用、管理使用,新聘用人员不再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管理,列入正式事业编制(招聘方案另行制定)。配齐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养老服务监测分析、发展评价、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提升等职能。〔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三)改革敬老院人事薪酬制度

改革过渡期,各敬老院院长人选,由市民政局制定院长任职条件,会同相关乡镇选派业务熟悉、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担任。在确保原乡镇敬老院工作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合理做好现有敬老院管理人员的留用、解聘、安置工作:①自赣民发〔2021〕12号文件发文之日前在编在岗,且经过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公开招聘上岗的人员予以直接留用;②自赣民发〔2021〕12号文件发文之日前在编在岗,但未经过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公开招聘上岗的人员,经考察合格后予以留用;③自赣民发〔2021〕12号文件发文之日后上岗的乡镇自聘人员,由各乡镇街道稳妥做好现有不符合岗位要求人员分流安置工作;④自本文发文当月起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原有渠道由乡镇街道办理退休,退出敬老院管理岗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各乡(镇、场、街道、风景名胜区)、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

按照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分别为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配备养老护理员,同时配备必要的老年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消防安全员和工勤人员。未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养老护理员、老年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消防安全员、工勤人员等服务人员,通过签订劳务合同实行聘用制管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中心)、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

市民政局统筹使用市本级福彩公益金、各类慈善资金、接收社会代养老年人收入、发展庭院经济收入、三院补贴等资金,逐步解决区域性敬老院经费问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监局、市慈善会、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

(四)建立敬老院市级直管机制

按照“民政主管、乡镇协管、集中管理、分户核算”原则,依托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中心),由市民政局直接管理14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实行所有工作人员“市聘、市管、市考核”、财物统一管理、统一会计核算和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养老服务水平。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敬老院预算收支、工作经费等资金保障情况,制定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相关制度,确保敬老院运转。各乡镇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党的建设、安全生产、疫情防控、服务质量等开展指导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相关乡(镇、场、街道、风景名胜区)、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中心)、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

(五)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市卫健委和市民政局要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工作。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中心)在提高养老服务水平的前提下,与市中医院协力打造“医养结合”示范工程;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和乡镇卫生院要深入融合发展,采取在敬老院内设立医务室、“两院”医养结合签约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中医理疗、心理疏导、健康宣传、健康咨询、健康检查、生活照料等服务。2023年12月底前,依托乡镇卫生院现有资源全面完成14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内设医务室建设并开展诊疗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相关乡(镇、场、街道、风景名胜区)、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中心)、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

建设完善市、乡两级公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和应急报警系统,全面消除建筑安全隐患,依托市消防救援大队组建半专业化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人员培训等制度;通过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搭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平台,承担全市养老领域发生突发事件情况下老年人的转移安置、照料服务等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中心)、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

(六)规范公办养老机构收支管理

市发改委要加强公办养老机构社会性收费定价指导,按照保运转原则,制定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区分服务对象实行差别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公办养老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根据不同自理能力等级变更收费标准;建立绩效考核和激励制度,重点考核服务数量和质量、管理水平、运营效率、持续发展、满意度评价等;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机制,可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自主设立值班值守、夜间查房等体现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的考核。薪酬激励制度在报请市民政局和市人社局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监局、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中心)、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

(七)强化公办养老机构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对全市公办养老机构至少开展一次以上资金使用管理、安全生产(含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燃气安全等)、养老服务质量等内容在内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市监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中心)、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

(八)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党的建设

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应设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的可与相关单位组建联合党支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中心)、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

(九)完善养老人才队伍培养机制

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建立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定向培养和多层次培训体系,对从事养老服务的相关人员在职称评定上享受同等晋级评级政策和发放岗位补贴。按照省、九江市有关规定实行“定点招生、定向培养、保障就业”的养老服务人才定向培养模式,依托江西医专等院校大力培养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合理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和民营养老机构就业,保障相应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福利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中心)、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组织领导,抓好各项工作落实,成立瑞昌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监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场、街道、风景名胜区)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场、街道、风景名胜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抓好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期间的管理工作。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二)加强部门协作。市委编办要指导督促落实有关机构编制文件要求,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工作力量。市发改委、财政局要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改造提升,配合市民政局做好项目实施等工作,加强指导收费管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要支持公办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财税优惠、税费减免政策,以及服务场所用水、用电、用气等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实行阶梯收费,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市人社局要指导做好有关人员招录选聘和绩效考核工作,支持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工作。市卫健委和市医保局要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三)加强经费保障。市财政局要根据公办养老机构实际入住特困供养对象人数,落实特困供养对象保障资金和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社保,并列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保障公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转维护。

(四)加强监督管理。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监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要强化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断提高养老服务监管水平。改革期间,敬老院资金除用于保障其正常运转所需外,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有以任何名义侵占、挪用、套取、骗取敬老院资金或突击发奖金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加强公办养机构考核,按照设施建设标准化、管理服务规范化、文娱活动多样化原则,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考核标准,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打造一批示范性公办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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