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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星级养老机构评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星级养老机构评定工作的通知

粤民函〔2023〕446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省杨村社会福利院、省社会服务福利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星级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目标任务要求,现就组织开展我省2023年度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及参评要求

(一)参评条件

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并运营满一年;一年内未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三年内未发生责任事故,未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强制、刑事处罚;未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未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满足《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实施指南》关于申请星级评定的基本条件。拟评四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需对粤东西北地区养老机构组织帮扶(四星级养老机构本年度接收欠发达地区养老机构人员培训或送教不少于1次,五星级不少于2次。如未组织开展的,应按要求签订承诺书);相关台账资料追溯时间为1年。

(二)申报材料

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机构简介(主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图、服务内容、人员配备、所获荣誉和奖项等);广东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附件1);广东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自评表(附件2);养老机构须提供经批复的服务项目的许可证复印件(如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报名方式

各养老机构可参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实施指南》(见附件1)进行自评,填写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见附件2)和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自评表(见附件3),按要求申报。各级民政部门要审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于2023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申报星级评估材料(一式两份)通过粤政易汇总报送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联系人。省民政厅拟于2023年12月20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符合申请星级评定基本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实地评估。

二、评选流程

(一)一、二星级养老机构评定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组织实施,评审公示后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统一制作证书牌匾;三、四、五星级养老机构评定工作由省民政厅组织实施(评估、认定、证书牌匾发放);

(二)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真实完整地将材料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核;

(三)评定机构从省市评定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定专家,按专业分工组成现场评估工作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实施现场评估;

(四)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对评定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五)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应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授予星级养老机构证书和牌匾;

(六)在公示期内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提出,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评审与认定

(一)初评

经公开招标,由广东省老龄产业协会、广东省养老服务业商会、广州市凯泰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承接2023年度省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今年计划评定养老机构120家,依据回避原则,总体按粤东西北三个方向划分,每个评审机构实地评审约40家。实地评审计划与时间安排将通过粤政易通知,请各参评机构随时做好迎评准备。

(二)复评

根据初步评估结果,结合各地反馈意见,按照不低于5%的抽检复评率选取若干家养老机构,由省民政厅派员参加实地复评。

(三)公示

经初评、复评后,由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进行挂网公示,为期7天。在公示期内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示单位提出,公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时间安排

报名审核阶段:12月16日至19日。

实地评审阶段:12月20日至2024年1月20日。

抽检复评阶段:2024年1月21日至30日。

公示认定阶段:2024年2月1日至16日。

五、监督管理

(一)等级管理

等级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养老机构获得评定后,可在有效期内展示和使用等级证书和牌匾,禁止出现伪造、涂改、出借等级证书和牌匾的行为,禁止展示和使用过期等级证书和牌匾。等级到期、变更后,原有等级证书和牌匾由备案民政部门收回。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二)动态监管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评定组织、评定专家、回避制度、评定程序、评定等级、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对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对公示有异议的养老机构进行实地复评,抽检复评的总体比率不低于年度参评机构总数的5%,抽检复评结论为最终评定结论。

养老机构在等级有效期内应接受各级民政部门随机抽查,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并收回证书和牌匾,被取消星级的养老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等级评定。

1.违反客观公正原则,串通评定专家或机构,影响评定公正性,致使评定结果失实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3.存在欺老虐老行为的;

4.存在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5.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

6.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五、其他要求

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有关部署和省民政厅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尤其是乡镇、县区级公办养老机构与“十四五”任务指标仍有较大差距的,务必加大推进工作力度。要积极制定出台星级养老机构激励政策,将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作为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抓手,让广大入住机构老年人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省民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初评和全程复评。

  附件:1.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实施指南.pdf

                  2.广东省星级养老机构评定申请表.pdf

                  3. 广东省星级养老机构评定自评表.pdf

                  4.2023年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报名汇总表.pdf

  广东省民政厅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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