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将大力发展“家庭养老床位” 落实探亲假、照料假等政策
到2025年,全省养老服务床位从23.55万张增长到25.55万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全省常住人口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托位数力争从3个达到4.5个。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辽宁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问:如何规划布局养老托育设施?
答:新建城区、居住(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及配套安全设施。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要通过政府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补足养老托育设施。
问:到2025年,我省将实现什么目标?
答: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推动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到2025年,力争实现80%的街道至少建设1个具备综合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机构,全省乡镇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选择有条件的城市建成一批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问:如何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发展养老托育服务
答:鼓励利用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闲置厂房校舍等存量资源,拓展养老托育功能。探索推动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等转换为养老场所,开展助餐助行、康复护理等服务。
政府产权的闲置房屋和设施、居住(小)区内各类闲置和低效使用的公共房屋和设施,可按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支持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利用富余资源,增加托育服务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儿班,招收2—3岁幼儿。
问:如何增强家庭照护能力?
答:支持相关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养老育幼公益课程,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或通过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和政府补贴培训等方式开展家庭育幼技能培训。
大力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
贯彻落实探亲假、照料假、护理假、产假、哺乳假、育儿假等政策,支持男女职工共同履行家庭责任。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等措施,为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
问:如何提高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能力?
答:支持县(区)建设连锁化运营、标准化管理的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提供失能护理、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等服务,构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
支持物业企业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探索“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支持婴幼儿照护设施建设,新建、改扩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形成综合性的社区托育服务网。
问:在推进康养融合发展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依托辽东绿色经济区、辽中南温泉旅游带的独特气候、生态优势以及温泉、森林等特色资源,提供高品质健康疗养、慢性病疗养、老年病疗养等健康产品和服务,打造特色生态康养基地。
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老年病、慢病及重大疾病和康复中的重要作用。鼓励省、市开放大学加强与老年教育的对接、融合,探索举办“老年开放大学”“网上老年大学”。
问:如何促进医养结合?
答:探索建立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常态化运行。
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等利用现有资源,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等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就诊绿色通道。
问:如何建设老年友好儿童友好环境?
答:普及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持续推动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服务设施无障碍(信息无障碍)建设及改造。
加强母婴设施配套,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普遍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
鼓励用人单位创办母婴室和托育托管服务设施。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做到愿改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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