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老服务机构筹建、运营、管理过程中,我们或多或少会遇到一些难题、疑惑需要官方的回复和解答,长沙友龄咨询有限公司 团队通过公开的信息渠道,整理了国家民政部、各省民政厅、各地民政局在内的政府部门一些与养老相关的问题咨询回复,做成专题系列,持续与全国各地的养老同仁分享,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005期
关键词:养老机构备案 取缔
咨询:关于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的疑问
留言时间:2021-12-13
1.养老机构无证无照(未登记未备案)经营,经督促后仍不办理登记及备案手续,应当由哪个部门根据什么法规查处?
2.养老机构登记后不进行备案,经督促要求后仍不备案的,民政部门是否有执法权力取缔关闭,是否有相应规章制度要求?
3.养老机构登记后但无法办理消防、食品等相关证件,在其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情况下,民政部门是否可以给其办理备案,如不允许备案应由哪个部门牵头根据什么法规查处,如可以办理备案,养老机构的安全隐患无法整改应怎么处理?
答复: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答复时间:2021-12-23
您好: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有关要求,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据此,对无证无照养老机构经营的查处,根据其对外宣称的名义,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2.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的备案不具有强制性,民政部门不能因为养老机构登记后不备案就予以取缔。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养老机构办理备案不再需要提交消防、食品等相关证件。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承诺书等材料。备案从性质上属于报备,不属于审批,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补正后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依法办理备案。
3.养老机构备案后,民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在督促养老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同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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