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老服务机构筹建、运营、管理过程中,我们或多或少会遇到一些难题、疑惑需要官方的回复和解答,长沙友龄咨询有限公司 团队通过公开的信息渠道,整理了国家民政部、各省民政厅、各地民政局在内的政府部门一些与养老相关的问题咨询回复,做成专题系列,持续与全国各地的养老同仁分享,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009期
关键词:养老机构 床均建筑面积
咨询:养老机构床均建筑面积?
留言时间:2021-11-11
1、养老机构备案时需要填写服务设施面积,《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床位数应当在10张以上,那么床均建筑面积应该如何把握?
2、根据《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规定,养老机构床均综合建筑面积,根据养老机构具体类型和床位总量,分别按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2018年版)等有关标准确定。养老机构床均综合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在床均综合建筑面积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前提下,省级按照各养老机构实际拥有的床位数量给予补助。那么在备案时,是不是执行床均综合建筑面积30平方的规定?
答复: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答复时间:2021-11-16
您好:
备案时只需提供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信息,对床均建筑面积没有要求。20张以上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床位面积,按《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设计标准》执行。各省对养老机构补助的条件,以各省有关文件为标准执行。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相关政策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设计标准》第五节“建筑设计”规定:
5.2.2 每间居室应按不小于6.00㎡/床确定使用面积。
5.2.3 居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0㎡,双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6.00㎡。
2 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非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床与床之间应有为保护个人隐私进行空间分隔的措施。
3 居室的净高不宜低于2.40m;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室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低于2.40m高度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 居室内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05m,床边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相邻床位的长边间距不应小于0.80m。
5 居室门窗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方便老年人辨识的措施。
5.2.4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每间休息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人。
5.2.5 照料单元的单元起居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不小于2.00㎡/床确定使用面积。
2 平面及空间形式应适应老年人日常起居活动,并满足多功能使用的要求。
相关政策2:
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节选)
为加快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引导各级和社会力量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
(四)明确有关工作
……
2.养老机构床均综合建筑面积,根据养老机构具体类型和床位总量,分别按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2018年版)等有关标准确定。
养老机构床均综合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在床均综合建筑面积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前提下,省级按照各养老机构实际拥有的床位数量给予补助。
……
本方案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特困人员供养设施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执行到2022年12月31日)。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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