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护理员培训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elderly care workers training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5 培训内容
6 培训课时及要求
7 考核内容及要求
8 管理要求
9 评价与持续改进
参考文献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南省民政厅提出。
本文件由湖南省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湖南国医职业技术学校、湖南省民政厅、湖南彩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张燕、李鄂辉、李永胜、刘广茂、喻志慧、李燕平、巫明霞、贺丽春、颜丽霞。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护理员培训的基本要求、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及要求、考核内容及要求、管理要求、评价与持续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的机构。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79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 38600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MZ/T 131 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3.1养老护理员 elderly care workers
从事老年人生活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的人员。
4.1 培训原则
4.1.1 职业道德素养与专业技能相结合,注重培养养老护理员的思想品质及职业道德素养。
4.1.2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养老护理服务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与专业技能。
4.2 培训对象
4.2.1 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 年版)》(职业编码:4-10-01-05)的要求规定的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
4.2.2 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需要再提升的人员。
4.3 场地及设施设备
4.3.1 应具有满足培训规模需要的理论知识教学和实践技能操作的场所。
4.3.2 应符合教学需要,多媒体电子教学设备齐全,便于开展教学、演示、情景模拟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网络环境、投影仪、音响设备、实践技能操作设备,具备条件的可设录音、录像设备。
4.3.3 食宿条件应满足培训规模需要,并符合公安、环保、消防、卫生健康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4.4 师资要求
4.4.1 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培训教师,包括专兼职理论培训教师及实习指导培训教师。
4.4.2 培训教师应热爱养老服务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4.3 培训教师应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养老方面的理论知识或专业技能。
4.4.4 各级养老护理员培训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a) “三级/高级工、四级/中级工、五级/初级工” 养老护理员的培训教师,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专业理论培训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证书;
2) 实习指导培训教师应具有“三级/高级工”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b) “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 养老护理员的培训教师,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专业理论培训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和教师资格证书;
2) 实习指导培训教师应具有“一级/高级技师”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5.1 应符合 GB/T 35796、GB 38600、《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 年版)》(职业编码: 4-10-01-05)和 MZ/T 131 的相关要求。
5.2 宜适时纳入养老护理新知识、新技术。
培训课时应按每天7个标准学时计算,每个学时为45分钟。培训课时包括理论知识教学、操作技能训练和养老机构实习。各级养老护理员培训课时见表1。
表1 各级养老护理员培训课时表
单位为学时
养老护理员等级 | 培训课时 | |||
总课时 | 理论知识 | 操作技能 | 养老机构实习 | |
五级/初级工 | 89 | 15 | 34 | 40 |
四级/中级工 | 110 | 21 | 49 | 40 |
三级/高级工 | 152 | 34 | 78 | 40 |
二级/技师 | 320 | 112 | 168 | 40 |
一级/高级技师 | 360 | 128 | 192 | 40 |
7.1 考核内容及方式
7.1.1 “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和三级/高级工”养老护理员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养老机构实习考评。
7.1.2 “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养老护理员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养老机构实习考评和综合评审。
7.1.3 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养老机构实习考评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
7.2 考核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操作技能考核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
7.3 考核结果
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养老机构实习考评和综合评审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8.1 培训机构应建立与养老护理员培训相适应的组织架构,明确工作要求。
8.2 培训机构应制定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规程。
8.3 培训机构应建立养老护理员培训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 师资管理制度;
b) 学员管理制度;
c) 教学管理制度;
d) 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e) 财务管理制度;
f) 卫生与安全管理制度;
g) 应急预案;
h) 档案管理制度;
i) 考核评价制度。
9.1 培训机构应建立养老护理员培训的评价与持续改进机制,制定评价与持续改进计划,定期开展评价与改进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9.2 评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设置、师资水平、授课内容、授课方式、组织管理、后勤服务、学员考核合格率。
9.3 培训机构应设立信息反馈渠道,定期收集其对培训活动的投诉和改进建议,对收到的投诉和建议应及时进行回应和反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实现持续改进。
[1]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48 号[A].(2014-09-12)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颁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9〕92号[A].(2019-09-25)
[3]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78号[A].(2018-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