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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常德: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21〕10号)

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政办发〔202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山峰管理区,国有农林场,县直和中央、省、市驻石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9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设施网络

(一)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将民政部门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明确相关职责。推进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制定建设街道(乡镇、区场)、社区(村)、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骨干网计划。到2025年底,实现城乡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100%。(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各乡镇区、街道、农林场)

(二)推进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四同步”相关规定,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将养老用房纳入公共服务配套用房建设,新建住宅小区按计容住宅建筑面积的3‰配建养老用房,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宅小区,养老用房最低配建不得少于60平方米。落实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的相关责任,落实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约定的方式履行的建设和移交等相关责任。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未办理移交手续等问题且未整改到位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鼓励有条件的已建住宅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的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分类配置。(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县国资中心、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县民政局,各乡镇区、街道、农林场)

(三)充分利用存量资源提供设施场地。对政府和事业单位的闲置资产、社区闲置公共服务用房和设施、农村闲置村部和学校等闲置资源,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招标、委托或公开竞争方式无偿或低偿委托民办养老服务组织运营,但不得造成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流失。(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国资经营管理中心、民政局,各乡镇区、街道、农林场)

二、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四)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到2022年底,实现所有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达标。2022年底前,县内至少建设一所规模化、标准化、示范性养老机构。加快完成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全面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为3级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在评定周期内给予不低于2万元一次性补助(含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区、街道、农林场)

(五)提升专业护理能力。聚焦失能失智等老年人刚性需求,增加护理型床位。到2025年底,我县护理型床位数达1500张;县内至少建立1家以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护理院,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护理员的配比分别达到3:1和6:1标准。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各乡镇区、街道、农林场)

(六)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家庭是养老的第一责任主体,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支持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服务向家庭延伸。探索建立社区家庭服务人员信用信息监管平台。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统筹推进住宅小区适老化改造,重视适老化公共环境建设。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方式予以必要支持。(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各乡镇区、街道、农林场)

(七)着力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范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孵化培育和引进专业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国有资产和政府投资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招标、委托或公开竞争方式由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运营。支持“物业+养老”“家政+养老”等运营模式,打造十五分钟“为老服务生活圈”,鼓励开办“社区+长者食堂”“机构+长者食堂”“餐饮店+长者食堂”,对街道(乡镇、区场)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用餐给予补贴,对运营满一年、评估合格的助餐服务机构按就餐老年人数分档给予运营补贴。到2022年底,每个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90%以上的社区建设兼具全托、日托、助餐、助洁、助浴、助护等服务的日间照料机构。(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国资中心、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各乡镇区、街道、农林场)

(八)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到2022年底,所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并符合二级以上养老机构等级标准。加强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到2022年底,全县区域性中心敬老院不少于4家。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老人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和其他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民政局、发改局、县经建投公司,各乡镇区、街道、农林场)

(九)深化医养结合。提倡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医疗机构可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范围,并按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养老机构服务和收治的参加了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可进行医保报销。到2021年底,全县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率达到100%。提倡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站或其他医疗设施同址或邻近设置。探索建立家庭病床和“互联网+护理”服务。(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各乡镇区、街道、农林场)

(十)推广“互联网+养老”服务。建立全县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丰富智慧养老产品供给,打造“石门养老”在线服务品牌;支持康复促进辅具、健康监测产品、养老监护装置、家庭服务机器人等适老化智能产品的市场推广和运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各乡镇区、街道、农林场)

(十一)建立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县级领导及县直单位对口联系服务敬(养)老院制度,通过定期走访慰问、定期督查指导及开展创新示范等措施,因地制宜、因院施策,发动社会各界提供关爱服务,对敬(养)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提质升级提供支持,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立定期寻访工作机制,落实社区(村)网格员探访制度,鼓励社会组织开展“老伙伴计划”“时间银行”等行动,实现对无子女、高龄、独居、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社区(村)探访全覆盖。大力发展老年教育,鼓励开办老年大学,搭建老年人学习、娱乐和交往平台。(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各乡镇区、街道、农林场)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实施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培育引进养老服务中高端专业人才,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库。落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行业协会发布养老护理员市场工资指导价。到2025年底,全县拥有5家专业养老服务社会组织,100名中高端养老服务人才,1000名初级养老护理人员。(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民政局)

(十三)建立养老服务激励褒扬机制。设立养老服务扶持专项资金。对长期从事养老服务的优秀企业、社会组织和长期从事养老服务、有突出贡献的养老护理人才与管理人才以及在养老行业取得重大研发成果的团队与人才提供专项扶持;对在国家、省、市、县级养老服务技能比武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按规定给予奖励。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十四)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对在县辖区从事养老服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对养老机构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按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技能等级证书的各类人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县辖区取得国家养老护理资格初级、中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证书,并在县辖区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200元、300元、500元、800元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补贴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将养老护理员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范畴,到2025年底,在县域内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设置养老护理公益性岗位20个,按照机构服务对象的数量由县人社部门、民政部门统筹安排。(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各乡镇区、街道、农林场)

(十五)扶持发展各类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支持街道(乡镇、区场)社工站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引导支持老年协会开展为老服务和老年人互助服务活动,组织低龄老年人对高龄、空巢、失能老年人进行帮扶。提倡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志愿服务站点,实施志愿者服务记录和“学生服务记学分”等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各乡镇区、街道、农林场)

四、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

(十六)支持各类主体进入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养老产业与医疗、保险、旅游等产业融合步伐。对接收属于政府兜底对象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照对象数量同等享受相关补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底,50%以上的公办福利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由社会力量经营管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区、街道、农林场)

(十七)优化政务服务。依法简化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开办申报程序,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养老服务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在本县辖区内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十八)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国、省优惠政策,对民营养老机构建设减免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有关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依法给予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在2025年12月31日前,对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其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均按当地最优惠的价格执行。养老服务机构均免收电视开户费和固话、宽带、光纤一次性接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标准收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国网石门县供电公司)

(十九)拓宽投融资渠道。对服务质量好、信誉度高、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探索以商业保险机构为依托,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房地产企业等多方合作的综合养老产业建设和运营模式。(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二十)加强财力保障。将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养老服务内容。(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二十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对于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使用土地,同时根据同地同价原则,结合国有土地出让或是集体经营性用地出让方式,通过挂牌方式由经营者或是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于集体经营性土地出让,由土地所有权人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出让后可由个人或公司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租赁协议(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年限)。

对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划拨价格根据我县实际情况优惠确定。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底价可以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确定。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并简化审批流程。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房产等公共设施,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政策规定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国资中心、县民政局,各乡镇区、街道、农林场)

(二十二)优化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本县内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按完全失能每人每月400元、半失能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85周岁及以上的重度残疾人,根据生活自理能力状况,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为其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已落实特困人员护理补贴的集中或分散供养对象不再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对本县辖区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验收达到国家运营标准的,自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3000元的资助,租用新增床位每张给予1000元的资助,连续补贴三年;每接收一名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60周岁以上人员,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按照自理、半失能、完全失能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200元、400元、600元的运营补贴;每接收安置一名本辖区城乡特困供养老人,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按照完全失能、半失能、自理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1000元、600元、200元补贴。对县域范围内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活动的新建、改建、租赁的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经县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每年给予社区10000元、村5000元运营补贴,但不与床位运营补贴重复发放。对同时运营若干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实施同一服务标准、同一品牌连锁的养老服务供应商,根据综合服务情况按照连锁数量给予一定补助。上述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区、街道、农林场)

六、强化监督管理措施

(二十三)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推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压实养老机构主体责任。加大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消费侵权行为的整治力度,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引导养老机构合理定价,有效防范养老机构采取贵宾卡、会员卡、预付费、床位费、押金、高额利息、代收返利等方式收取大额费用带来非法集资风险。建立养老服务信用黑名单及失信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对被纳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依法限制享受政府补贴资金、税费减免,限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金融办,各乡镇区、街道、农林场)

(二十四)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重点排查整改消防未达标的存量养老机构,全面推行安联网建设。鼓励小型养老服务场所增设简易喷淋和独立烟感等消防安全物防设施。切实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遗留问题,到2021年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重大隐患全部清零。(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民政局,各乡镇区、街道、农林场)

(二十五)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养老机构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取消奖励和补贴,直至整改到位;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鼓励养老机构购买机构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各乡镇区、街道、农林场)

(二十六)加强组织实施。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与养老服务体系项目建设情况考核,强化工作责任落实。要落实属地责任,把发展养老服务摆在优先位置,推动本实施意见落地。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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