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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娄底: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涟政发〔20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底高新区及其社会事务管理处,市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9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各尽其职养老格局

(一)强化政府主导。市政府将“养老服务真抓实干”工作列为重点工作部署、重要考核内容;将原涟源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变更为涟源市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邓伟谋同志任组长,李南新、邓文旦同志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卫健局、市医保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市税务局、国网涟源市供电公司、市文旅广体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全面统筹养老服务发展各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设施建设、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保“养老服务真抓实干”各项考核评估指标在我市得到全面落实。各成员单位各尽其职,形成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二)明确基层职责。各乡镇(含街道、高新区,下同)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下,要履行好“兜底线、保基本”的养老服务职责;村(社区)要履行家庭养老的监督教育职责,将居家养老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不定期组织召开屋场会,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及时调解家庭养老中的矛盾纠纷;家庭是养老的第一责任主体,鼓励通过购买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财产储备等方式为老年生活提供支撑。

(三)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乡镇社工站、慈善机构、爱心人士、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提倡在村(社区)和养老机构设立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和服务站点,采取“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措施,调动志愿者积极性。发挥好市场(社会)在基本养老服务中的资源配置作用和中高端养老等非基本养老服务的决定性作用。在全市形成人人参与、各尽其职的养老服务格局。

二、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

(四)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国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将市民政局纳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履行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验收、监管等职责。

(五)推进住宅小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相关规定,在项目产权移交环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养老服务设施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市人民政府,由市民政局统筹使用并履行监管职责。项目验收环节,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未办理移交手续等问题且未整改到位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鼓励具备条件的无养老服务设施的已建住宅小区,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号)提出的“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的方式,建设建筑面积不小于350平方米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

(六)充分利用存量资源提供设施场地。由市财政局牵头全面清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闲置国有或集体资产,清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由市民政局对闲置资源进行充分调研,对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根据统筹规划布局要求,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给予支持或开通绿色通道。同时,积极探索通过招标、委托或公开竞争方式无偿或低偿委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对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运营。

(七)提质改造特困人员供养机构。通过新建一批、改扩建一批、提质升级一批、转型发展一批的“四个一批”方式,逐步实现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五个统一”,即统一空间设计、功能配套、设施配置、装饰标识、文化氛围。推进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2021年完成市第一中心敬老院第二期装修改造工程和市第二中心敬老院150张床位的建设任务,用于集中供养全市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切实履行政府兜底保障职责;2022年至2023年完成桥头河镇、伏口镇、杨市镇等3个区域性中心敬老院的建设任务;对其他乡镇敬老院进行适当改造,设立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全托、日托、上门、对下指导等服务。可在特困人员较多且有闲置村级组织办公楼或学校的村设立乡镇敬老院分院,实行连锁经营。公益性兜底保障养老机构床位达标率(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数量占特困老年人总数的比例)在2021年年底达到60%,力争达到80%。

三、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八)建立老年人评估和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市民政局要根据省民政厅的统一安排部署,推动老年人评估和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2022年年底前,建立并实施全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制度,基本建立包含通用基础、服务提供、支撑保障的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由市民政局出台《涟源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实行养老机构等级管理,对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有关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九)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范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启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开通养老服务热线电话。2021年在市中心城区全面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支持“物业+养老”“家政+养老”等运营模式,鼓励开办“社区长者食堂”。到2023年底,每个乡镇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对下指导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60%以上的社区建设兼具全托、日托、助餐、助洁、助浴、助护等服务的日间照料机构。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老人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2021年每个乡镇选3个以上村开展互助养老服务试点。引导留守妇女利用农村闲置住房开办小型养老院,开展养老服务。支持乡镇敬老院和其他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

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将失能半失能老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因地制宜实施。市民政局和市残联要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城乡低保等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适老化改造,通过财政专项资金、残疾人专项资金、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方式给予必要支持。

(十)推进医养结合服务。市卫健局在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提倡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深度合作,大力开展医养服务,做到养中有医、医中有养。积极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范围,并按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提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站或其他医疗设施同址或邻近设置。探索建立家庭病床和“互联网+护理”服务。全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居家老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便捷通道。2021年底,实现全市供养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其中社会办养老机构护理床位占护理床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十一)推广“互联网+养老”服务。全面使用全国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丰富智慧养老产品供给,推进涟源养老服务提质升级;支持康复促进辅具、健康监测产品、养老监护装置、家庭服务机器人等适老化智能产品的市场推广和运用。

(十二)实施老年人关爱服务。通过召开屋场会的形式,宣传养老服务政策,传扬孝亲敬老美德,培育养老服务新模式,实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每年由市民政局评选一批先进典型的养老服务屋场会,给予一定奖励,并择优向上级推荐表彰。建立定期寻访工作机制,落实村(社区)网格员探访制度,充分发挥村(社区)老年协会作用,实现对无子女、高龄、独居、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村(社区)探访全覆盖。大力发展老年教育,鼓励村(社区)养老服务站开办老年大学和长者之家,搭建老年人学习、娱乐和交往平台。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加快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市民政局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省级和娄底市级举办的培训班和实训班,市本级每年举办一届养老护理员培训班,市人社局要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支持、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专业。到2025年年底,在省级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培训12名以上职业养老院院长、300名专业养老护理员和50名以上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对符合我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条件的参训人员,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各乡镇、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养老机构不得以地域、户籍、年龄、缴纳社保等为前提条件,限制上述人员参加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

(十四)建立养老服务激励褒扬机制。通过自主申报、乡镇(单位)审核、市级评选的方式,每年评选一批“最美养老管理员”和“最美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奖励2000元和1000元;市民政局要积极组织全市养老服务一线工作人员参与各级举办的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得“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等称号的,由市人社局核准,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审批给予适当奖励和提高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要综合考虑养老护理员工作年限、技能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落实薪酬待遇,可发放一次性入职补贴,稳步提高养老服务行业一线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十五)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乡、村两级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市直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培训机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和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对愿意在本市就业创业的人员,免费组织参加养老护理员培训,取得养老护理资格初级、中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证书的,优先安排在本市养老机构上岗,并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100、200、300、400元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养老机构解决。

五、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

(十六)支持各类主体进入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养老产业与医疗、保险、旅游等产业融合步伐,大力发展旅居养老、康养小镇、森林康养等新兴业态,促进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服务等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对接收属于政府兜底对象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照对象数量同等享受相关补贴。

(十七)优化政务服务。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简化养老机构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开办申报程序,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养老服务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本市登记管辖区域内的,经营场所可申请备案。

(十八)落实优惠政策。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民营养老机构建设减免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有关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依法给予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对在村(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村(社区)群众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其提供养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村(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为村(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均按当地最优惠的价格执行,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养老服务机构均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开户费和固话、宽带、光纤一次性接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标准收取。

(十九)拓宽投融资渠道。对服务质量好、信誉度高、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探索以商业保险机构为依托,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房地产企业等多方合作的综合养老产业建设和运营模式。

六、加大养老服务事业投入

(二十)健全政府财政投入长效机制。市财政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预算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递增。本级福彩公益金要将55%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养老服务内容,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和福彩公益金集中用于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人员培训补贴、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困难群体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以及购买社会组织为老服务补贴等。

(二十一)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费保障。对重点为城乡特困对象、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的公办福利院、中心敬老院和乡镇敬老院,明确其事业单位法人地位,财政要将其所需的工作人员人头经费、日常工作经费和设施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兜底保障功能,不断提高政府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

(二十二)落实养老服务土地供应政策。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的要求,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划拨价格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优惠确定。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底价可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级别基准地价的70%确定。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并简化审批流程。

(二十三)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继续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对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并取得机构备案运营的,由市人民政府按实际投入使用的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不纳入补贴范围),标准为:新建5000元/张、改扩建2500元/张;每接收一名户籍在本市的60岁以上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机构每月不低于100元的运营补贴。对城市规划范围内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活动的新建、改建、租赁的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经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联合验收合格的,每年给予100元/人/月运营补贴,但不与床位运营补贴重复发放。对同时运营若干养老机构(包括乡镇、村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并实施同一服务标准、同一品牌连锁的养老服务供应商,可按照连锁数量给予一定补助。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地块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市财政在地块收益中对其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安排专项经费,对户籍在本市城乡65周岁以上低保家庭中的全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和65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中心城区按全失能100元/月/人、半失能50元/月/人的标准,乡镇按全失能40元/月/人、半失能20元/月/人的标准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补贴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付。

七、强化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二十五)加强综合监管。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定期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开展养老机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等综合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规范养老机构收费分类、标准调整间距、收费公示等,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等形式,有效防范养老机构采取会员卡、预付费等方式收取大额费用所带来的非法集资风险。持续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老年人家庭教育,增强防骗识骗意识。对养老机构备案、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用湖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记录并公开,推动诚信经营。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打非办、人民银行涟源支行根据各自职能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二十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集中解决消防安全遗留问题,2021年年底前,确保乡镇敬老院消防安全重大隐患全部清零。对因总建筑面积较小或条件限制难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主要活动场所和康复医疗用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齐应急照明设备和灭火器,市消防救援大队给予全面指导和督查检查。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乡镇敬老院,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21年年底前,由市民政局协调市住建局依法依规形成统一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集中研究处理。贯彻实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规范引导养老机构提供安全优质服务。推进安联网平台建设,搭建涵盖市域内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照护安全、视频监管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安全监管平台。按“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养老机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做好各类风险日常评估和干预,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加强指导和督查。强化防疫设施建设,养老机构在设计建筑时,充分考虑医院感染管理要求,加强已运营养老机构常态化条件下的疫情防控,确保在本市范围内不出现聚集性感染事件、不发生颠覆性事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应根据养老机构床位、老人、工作人员数量等,强制配置一定比例的应急物资。

(二十七)强化绩效考核。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与养老服务体系项目建设情况考核,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情况纳入全市各乡镇和相关市直单位绩效考核范围,市人民政府每年表彰一批养老服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市民政局负责全面考核,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乡镇,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涟政发〔2017〕l号)作废。  

涟源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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