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外出告知书
尊敬的_________:
现将我院有关老年人外出事项告知如下:
一、在您入住期间,我院不对您是否具备独自外出能力进行判断,亦不对此承担责任。由您或代理人在以下选项中“二选一”确认(选中的打√,不选的打×):
□ 不具备独自外出能力,需限制外出服务管理。
□ 具备独自外出能力,不需限制外出服务管理。
二、如您不具备独自外出能力,则您或代理人应向我院确认“需限制外出”服务管理。我院对您外出进行统一管理。您外出必须指定陪同人员(如家属等),且每次外出须由您或代理人提前通知我院,陪同人员应在您外出及返回时登记。
三、如您具备独自外出能力,则您或代理人应向我院确认“不需限制外出”服务管理。您每次外出,应在外出及返回时登记。
四、如果您患有认知症等疾病,我院统一实行“限制外出”服务管理。但是如您或代理人拒绝我院为您提供限制外出管理服务的,因此造成的后果由您或者代理人承担,我院不承担责任。
五、无论您是否具备独自外出能力、外出是否进行登记,如您外出期间发生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摔伤、走失、财物丢失)、突发疾病、遭受人身损害、死亡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因此造成的后果由您或者代理人承担,我院不承担责任。
机构名称:___________
我们特此确认:已阅读了上述限制外出告知书,如果出现告知书中所明示的养老机构免责事由,则全部责任和后果均由我们自行承担,养老机构无需承担。
乙方(签名):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以上资料由长沙友龄咨询有限公司摘自《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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