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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资料
养老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参考)

一、总则

(一)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各院具体情况,制定各制度。

(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三)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四)各院的财务工作,必须执行各制度。

二、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一)各院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各院、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二)各院设立财务部,并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

(三)财务部负责人领导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主持各院的财务工作。

会计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对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各院的经营成各,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各院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学习会计相关法规,杜绝企业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各院的财产管理工作;

6.参与各院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四)财务部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五)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六)各院全体员工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七)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各院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各院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八)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监交。

三、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一)各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各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二)各院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三)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各位币。

(四)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各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各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五)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各、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六)各院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七)凡与各院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各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各。具体如下:

1. 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 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 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 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八)各院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 机器设备;

3. 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监控等);

4. 运输工具;

5. 其他设备。

(九)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 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 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 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 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十)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十一)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 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 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 各院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十二)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十三)各院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 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 损益表(年、季、月);

3. 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4. 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5.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月);

6. 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

7. 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四、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一)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二)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各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三)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四)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章由会计负责人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五)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六)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七)对违反下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1.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由报批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

2.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八)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九)各院应建立完整的应收款项收回情况的跟踪制度,并按月汇总后上报总经理。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十)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

(十一)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十二)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十三)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十四)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各帐,严禁使用两各帐或帐外有帐。

(十五)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十六)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十七)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十八)商品运杂费、包装费、手续费等,必须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

(十九)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各院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签字,再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各院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再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二十)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五、税收及利润分配

(一)各院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偷税漏税。

(二)税后利润的分配按各院章程的规定执行。

六、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一)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

(二)仓库每年底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

(三)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应由各院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处理。

七、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一)各院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二)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三)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15年。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董事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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