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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平昌县民政局民政局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财务管理工作(平民发〔2022〕49号)

为切实解决集中供养机构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建立完善养老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全面规范养老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严格财经纪律。养老机构财务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坚持勤俭办事、力求节约;及时、准确地反映财务状况;加强核算与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统一建账管理。养老机构应设立银行对公账户、会计与出纳分设,财务由养老机构自行建账管理,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负责监督。

(三)收支分账核算。养老机构财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养老机构账户统一核算,严禁坐收坐支。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按财务程序建账与核算,做到日清月结;严格各类票据的管理,做到票据与印章分开保管。各类取现、转账出具支票办理;严禁公款私借、私存。

(四)及时结算入账。养老机构按实报实销、实时报账的原则,按日结算入账。县级财政拨付用于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专项经费到达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应及时将款项全部支付给养老机构,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规范收支管理

(一)资金收入管理。

1.养老机构所有资金收入直接转账(或存入)养老机构专户,严禁脱离监管转入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费专项资金实行直接拨付,即县级民政局将资金拨付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财政所在收到资金后,必须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养老机构对公账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养老机构院办经济收入、捐赠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归养老机构集体所有,存入对公账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

(二)资金支出管理。

1.明确支出项目。基本支出,包括管理服务人员、护理人员工资和福利以及公杂费、维护费等支出;专项支出,包括集中供养对象生活、门诊医疗费以及按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和社会捐赠的指定用途等支出;费用支出,即养老机构发展院办经济产生的费用支出,主要用于再生产的投入、补充供养对象供养和医疗资金、补充养老机构小型维修资金;除上述支出项目外,其他合规合理的支出。

2.严格供养金使用。严格落实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金用于伙食开支(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等)、发放零用钱、日常支出(主要是购置衣被等日常生活用品和洗浴、理发、小额医药费等)等。零花钱发放前必须编制好发放花名册,在相关证明人监督下,经领款人签字或签章后现金发放。定期公布供养资金使用情况。

3.严格专款专用原则。集中特困人员生活费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养老机构日常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支出。

4.严格做账手续。除从农村集市购买和收购院内生产的农副产品可用一般收据或自制凭据入账外(但必须附有明细清单并说明事由,至少2人经手签字),其它各项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为合法票据,严禁白条及未经审批的发票入账。原始凭证由专人负责保管,防止被盗或遗失。严禁涂改、撕毁、拆装、转让、转借、代开票据。

三、加强资产管理

(一)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财政所要监督并协助养老机构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建立固定资产专账,每年评估固定资产折旧情况,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二)养老机构各类资产归养老机构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养老机构划转撤并时,必须进行资产核查。涉及房屋等不动产的处置,须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报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他资产的报废和转让,须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由财政所核销。各类固定资产的转让处置收入上缴县级财政。

(三)养老机构不得在外赊账举债,不得用养老机构资产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信用抵押、担保。

四、强化财务监督

(一)实行院务公开。养老机构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并实行院务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由养老机构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代表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院务管理委员会履行监督养老机构财务制度执行、财务收支与管理等职责。

(二)建立内部监管机制。一是做到钱、账、物管理相分离,经办与审核(批)相分离;二是推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代表参与财务收支监督;三是大额支出由院务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做好记录;四是定期公示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个人供养资金收支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明确岗位职责。财务开支审批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办事,不得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

(四)自觉接受监督。养老机构要自觉接受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监督,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截留私分和违规使用各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注重抓好落实

(一)各养老机构要细化制定财务管理具体办法,明确养老机构财务管理模式,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规范设置财务科目,确定资金、物资使用审签流程,健全完善养老机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

(二)养老机构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辖区负责的要求督促社会事务办、财政所履行对养老机构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职责,不定期对养老机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收入不漏、支出合理、管理规范。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养老机构财务管理工作每年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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