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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护理站基本标准

安徽省护理站基本标准

护理站是指由护理人员为主体组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为老年人、孕产妇、婴幼儿、疾病治疗后康复期、慢性期病人等提供专科护理、基础护理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可设老年护理站、孕婴护理站、慢病护理站等。

一、人员

(一)护理站人员由专职护士、兼职护士和其他人员组成。

(二)一个护理站配备3名以上注册护士,至少1名具有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

(三)老年、慢病护理站配备1名以上康复治疗士,2名以上护理员。

(四)一个护理站下有多个执业点的设1名总护士长。

(五)执业点根据业务工作量配备相应数量的护士。

二、房屋

建筑面积至少40平方米;设有治疗室、处置室、健康宣教室等,治疗室、处置室相对隔开。

三、设备

具有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抢救用品、药品、设备,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护理用物用具及消毒灭菌设备,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三年以上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与开展的业务项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四、质量管理

(一)护理站护士在护理工作中至少遵循和执行护理服务程序,依据医师医嘱和对服务对象的评估情况,制定和实施护理计划并严格执行。

(二)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国家发布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资金

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有医疗用房的投资在50万元以上,无医疗用房的投资在100万元以上。


备注:备注:上述基本标准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级或本数量;所有医疗机构均要做到总体布局合理,与医院功能相应的配套设施齐全;部分医疗机构相关辅助科室如消毒供应室(中心)等,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以委托协议形式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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