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7499-7429

养老资料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指南(2023版)有哪些否定项?

2023年7月,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供地方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时参考使用。

此次发布的实施指南包括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等多类内容。与2020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相比,此次发布的实施指南在框架、体例上整体保持一致,优化了部分否定项内容。


具体有如下变化:

一、环境部分

1.3.1.1  ★设有应急导向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出口标志、疏散路线标志、消防和应急设备位置标志、楼层平面疏散指示图等,且信息准确无误。

注:申请各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1.4.1.4 ★建筑主要出入口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坡度不大于1:20平坡出入口;

(2)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轮椅坡道的高度大于300mm且纵向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3)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

(4)除平坡出入口外,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前应设置平台;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0m。

注:申请各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1.4.2.10 ★建筑内的公共交通空间(公共走廊、过厅、楼梯间等)地面平整、防滑,无缺损。

注:申请各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1.4.3.2  ★居室门的开启净宽≥0.80m。

注:申请4、5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及新建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1.4.3.6  ★卫生间门的开启净宽≥0.80m。

注:申请4、5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及新建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1.6.2.5  ★老年人公共活动空间照度充足、均匀,灯具无明显眩光。

注:申请各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二、设施设备部分

2.1.1.1  ★老年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低于6㎡,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

注:申请各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2.1.1.2  ★收住中度失能老年人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4床;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6床。

注:申请4、5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2.1.1.3 居室设施满足基本的安全和使用需求,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 ★配有完好有效可响应的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叫设备(注:申请各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2.1.1.9  ★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不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


2.1.2.1  ★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居室中有卫生间的居室比例符合以下条件时得相应分数:

● ≥80%,得2分(注:申请5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 ≥60%,得1分(注:申请4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 ≥50%,得0.5分(注:申请3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2.1.2.2  ★居室卫生间满足基本的安全和使用需求,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配有完好有效可响应的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叫设备;

(2)配有便器;

(3)如厕区的必要位置设有扶手,扶手形式、位置合理,能够正常使用;

(4)若在湿区配有电源插座等设备,有防水防触电保护装置。

注:申请各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2.2.1.5  ★公共卫生间供老年人使用的如厕区设有扶手,且形式、位置合理。

注:申请各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2.2.1.7  ★公共卫生间配有供老年人使用的完好有效可响应的紧急呼叫设备。

注:申请4、5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2.2.2.3  ★洗浴空间(包括公共洗浴空间和老年人居室内的洗浴空间)满足老年人基本的安全洗浴需求,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2)配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扶手;
(3)配有完好有效可响应的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叫设备。

注:申请各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2.2.2.4  ★洗浴空间(包括公共洗浴空间和老年人居室内的洗浴空间)的浴位空间宽敞,可容纳护理人员在旁辅助老年人洗浴。

注:申请各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2.5.1.2  ★设有服务台、值班室等,能提供接待管理、值班咨询等服务。

注:申请3、4、5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三、运营管理部分

3.2.3.1  ★养老机构院长、副院长学历符合以下条件时得相应分数:

● 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得1.5分(注:申请4、5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 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得1分(注:申请3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得0.5分(注:申请1、2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3.2.3.3  ★机构内社会工作者符合以下条件时得相应分数:

● 每200名老年人(不足200名的按200名计算)至少配有1名专职社会工作者,得1分(注:申请4、5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 至少有1名社会工作者指导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得0.5分(注:申请3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3.3.1.1  ★1年内无责任事故发生。

注:申请各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3.3.4.1  ★老年人能力评估执行率100%。

注:申请各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3.3.4.3  ★服务合同签订率100%。

注:申请各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3.5.6.4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注:申请各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3.5.7.2  ★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养老机构内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餐厅等公共场所。

注:申请各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四、服务部分

4.1.3.13   ★机构入住率符合以下条件时得相应分数:

● ≥50%,得5分(注:申请5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 ≥45%,得4分(注:申请4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 ≥40%,得3分(注:申请3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 ≥35%,得2分(注:申请2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 ≥30%,得1分(注:申请1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等)申报1、2、3级评定时,入住率要求可下调10个百分点。


4.2.2.1 ★参加岗前培训,有培训记录。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培训主讲人、签到表、培训课程等内容。

注:申请各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4.2.2.3  ★养老护理员持有健康证明或可证明无传染性疾病的体检结果。

注:申请各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4.3.2.4  ★服务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注:申请各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4.3.3.1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注:申请各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4.6.3.3  ★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体老年人健康体检。

注:申请各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4.7.3.5  ★每日至少组织2次适宜老年人的活动,并做好记录。

注:记录不全的,扣2分。


标★的指标为《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第5部分 申请等级评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与条件”中的条款。若该养老机构不符合基本要求或其申请等级的条件,不予以申报。


声明:本文由友龄咨询(www.youling.co)整理编辑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您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Copyright © 长沙友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33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