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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资料
静宁县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宁县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静政办发〔2022〕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静各单位:

《静宁县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静宁县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做好全县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为老服务作用,按照国家有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管理规定和《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民发〔2021〕2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运营模式

静宁县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采取公建民营的形式,建成后由县民政局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或社会服务组织进行运营。

二、服务对象

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对象为辖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优先保障辖区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服务需求。除特困人员和纳入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范围的服务对象,其他老年人依申请开展服务。

三、服务方式

(一)线上服务。充分发挥智慧健康养老信息平台作用,通过建立老年人个人信息档案、12349服务热线、居家安全监测、远程监控等方式开展多元化线上养老服务。

(二)日间照料。在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内设置休息室、多功能活动室、阅览室、医务室、康复训练室等功能室,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托养照护、文化娱乐、健康关爱等日间照料服务。

(三)上门服务。通过招聘工作人员和整合志愿服务者等社会人力资源建立助老服务队伍,依需求为辖区老年人开展居家上门服务。

四、服务原则

(一)无偿服务

1.对所有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60周岁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以下服务:

基本居家服务:开展探视(心理疏导)、卫生清洁、理发、洗衣等服务。

线上服务:开展老年人健康信息档案管理、居家安全监测、远程监控等服务。

2.对辖区60岁以上老年人在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内免费提供以下服务:

健康服务:测量血压、血糖、身高、体重和举行康复、心理咨询、家庭关系调适、养生保健、老年病防治及药品安全等知识讲座。

文娱服务:开展书报阅览、棋牌、电子阅览、茶歇、观影、远程视频、文艺汇演、文化交流活动等。

权益维护:开展老年人权益咨询、宣传、讲座、协助法律援助。

(二)低偿服务

对辖区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以下服务:

生活照料服务:开展理发、助洁、助浴、助餐等服务。

家政服务:开展日常生活用品代购、水电等费用缴纳代办、代收发快递、家电维修维护等服务。

健康服务:开展足疗、康复训练、中医按摩、家庭照护及陪同办理出入院手续等服务。

精神慰藉:开展临终关怀和家属哀伤辅导服务。

(三)个性化服务

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和养老服务中心承接能力开展各类个性化、差异化的全额定制自费服务。

五、政策支持

(一)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后,符合条件的,享受民政部门相关政策支持。

(二)在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正常运营期间,县民政局为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年从县级留成福彩资金中安排部分运营经费补贴,重点用于养老服务中心水、电、暖等费用支出。

(三)县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各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配备2名工作人员;县人社局按照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相关政策,为各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增设2名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民政局是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协调处理有关事项,确保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规范运营;县财政局负责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财政运营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县卫健局负责推进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医养结合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老年人信息完善和补充,支持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开展各类适老服务。

(二)严格监督管理。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建立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资产台账,明确产权归属,加强运营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同时,要管理和使用好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督查考核。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办法,认真开展督查、检查、指导,对运营效果差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要联合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取消等级评定资格,对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运营机构,责令退出运营,并收回相应补贴资金,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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