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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娄底: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娄底市民政局 娄底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娄民发〔2023〕1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娄底经开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23〕11号)、《湖南省民政厅打好发展“六仗”实施方案》(湘民发〔2023〕10号)、《娄底市打好发展“六仗”总体方案》(娄办发〔2023〕3号)文件要求,现就调整2023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提高到不低于650元/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不低于5074元/年。

县级在确定本地低保标准时,应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统筹考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到2025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增速不低于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增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占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比例不低于75%”的目标要求及本地实际状况,合理确定本地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指导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地方,应当确保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只升不降。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2023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845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6596.2元/年。各县市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指导标准。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市级标准的地方,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应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测算安排照料护理费。具体按照《关于娄底市2022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娄人社发〔2022〕16号)及县市区出台的相应文件为准。

三、执行时间

以上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升政治站位。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要求将低保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纳入打好重点民生保障仗部署安排,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全力抓好落实,确保将好事办好,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准认定对象。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保障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精准核算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严格规范审核确认程序,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做好资金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接,共同做好资金测算,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积极筹措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提标要求和支出责任,足额安排2023年困难群众救助所需资金,切实做好资金兜底保障。

(四)抓紧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快工作进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要认真组织好提标资金发放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县级民政部门3月底前要将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报市民政局备案,4月底前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市民政局将适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2023年城乡低保提标任务分解表

娄底市民政局  娄底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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