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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六安市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实施方案

根据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部门《关于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皖民务字〔2019〕99号)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重要作用,切实做好全市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重要批示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在儿童福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从整体上提升我市孤弃儿童服务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兜底保障能力,逐步健全市、县保障体系,形成责任共担、资源共享、相互支撑的多元发展格局,促进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康复、特教等专业化水平,为儿童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环境。

二、主要目标

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专业优势,将市社会福利院打造为“养、治、教、康、安”和社会工作服务融合发展的市级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大力提升服务质量。拓展霍邱、金寨、舒城、霍山等4个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功能,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2020年底,全市儿童福利机构全部完成转型;2021年底,全市儿童福利机构功能更加完善、服务更加专业,儿童福利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三、重点工作

(一)明确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职责

1.市级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工作职责

⑴收留抚养孤弃儿童及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⑵加强对孤弃儿童及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接受业务咨询;

⑶协助市民政局加强对基层儿童福利业务指导和培训;

⑷建立孤弃儿童养育状况评估制度和困境儿童评估体系,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

⑸受市民政局委托,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负责为本地区孤弃儿童建档造册,并归档管理,统筹协助本地区困境儿童信息台账;

⑹开展孤弃儿童、困境儿童及监护人的“养、治、教、康、安”等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

⑺探索开展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和指导;建立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协作机制。

2.县区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工作职责

⑴协助县民政局摸清本县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基本情况,并登记建册、协助主管民政部门做好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档案材料汇总上报工作;

⑵协助县民政局摸清本县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养育状况进行定期访问巡查,动态记录、了解和跟踪成长状况;

⑶协助县民政局和相关部门落实孤弃儿童、困境儿童关于医疗康复、入学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住房保障及成年后就业指导等相关政策;

⑷加强对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的救助大势帮扶及监护人的服务监督;

⑸宣传孤弃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有关保障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工作;加强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协作;

⑹接收新发现的孤弃儿童,待孤弃儿童治愈或病情稳定后,及时送往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养育。

(二)全面增强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功能

1.提高养育能力。市级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应做好机构内集中养育,积极推进家庭式养育模式,为将来融入社会,回归家庭奠定基础。要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入住机构安置和养育的儿童,抚育标准不低于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儿童的个体需要,科学安排作息时间,营养配餐,均衡膳食,做好卫生清洁,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定期组织孤弃儿童护理员参加业务培训,提升护理水平。

2.加强医疗保障。市级区域儿童福利机构与属地医疗机构合作,设置医务室或门诊部;与定点医疗机构加强联系,为儿童就医、接受康复训练等开辟绿色通道;定期为孤弃儿童提供健康体检、免疫接种,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精神心理疾病预防、疏导、治疗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科学知识普及教育;积极为本地区孤弃儿童申请“明天计划”等公益性资助项目,并积极探索推进“互联网+”的医疗模式。

3.提升教育水平。市级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应积极联系当地学校,对符合就读条件的孤弃儿童安排到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近入学;推进机构内适龄孤弃儿童全部纳入学籍管理;机构内应根据需要设立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条件允许的可以增设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并结合送教上门等形式,做到“学有所教”。

4.优化康复服务。市级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为有需求的孤弃儿童进行康复训练,并支持为社会散居孤儿及社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引进医疗康复服务;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规范要求,积极申请纳入当地残联定点康复机构。

5.推进安置工作。市级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对于经评估适合回归家庭生活的孤弃儿童,要坚持“应送早送、应送尽送、先国内后国外”的原则,尽快安排送养工作;积极推进成年孤儿安置工作,对成年后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范围;加强与福利企业联系,促进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成年孤儿社会就业;协调住建部门,为融入社会的成年孤儿申请公共租赁用房,或申请购房、租房补贴等。

6.加强社工介入。市级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社会工作岗位;建立和完善儿童“入院登记、需求评估、安置计划制订、服务计划落实、跟进服务和结案服务”的个案工作流程,充分发挥社工在儿童安置、儿童保护和专业督导等方面的作用;支持社工在机构内开展心理抚慰、人际调适、亲职教育等专业服务;对机构工作人员开展社会工作方法的培训,切实提升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社工与志愿者、义工、爱心企业及个人加强联系,充分发挥社工链接社会有利资源的作用。

7.开展技能培训。市级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应对机构内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少年儿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提供就业指导;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可送机构外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学习;支持通过“机构+企业”模式引入企业到机构内,实现机构内就业。

(三)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作用

2020年5月底前,市级区域和县区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完成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转型,加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牌子。市级区域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应积极传达贯彻落实孤弃儿童保障政策,指导和跟进基层民政、县区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儿童福利业务工作,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县区非区域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加强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两支队伍指导,组织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开展走访、评估等工作;协助村(居)儿童主任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加强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衔接,畅通受侵害儿童和妇女临时性保护渠道,注重资源统筹整合。

1.认真开展摸排。各地要充分发挥好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的基层队伍作用,完善更新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档案信息,认真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进行摸底排查,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准确掌握监护人监护情况和生活保障情况,及时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纳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2.强化定期走访。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受民政部门委托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监护缺失或受侵害的儿童养育状况进行不定期访问巡查,动态记录、了解和跟踪儿童的成长状况。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应对本地村(居)儿童主任走访各类儿童的频率、方式和记录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并定期进行指导、核查和监督。

3.支持社会参与。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为民政部门提供合理规划,打造平台,积极主动引入专业社工、社会组织,支持和规范其围绕孤弃儿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关爱等需求,在机构或社区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实施项目。

4.开展能力评估。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应配备社会工作者,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建立多部门安置服务评估体系,区域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应由本机构的社工部门牵头,实行跨专业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社会工作者、医师、特教老师、康复治疗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协调整合各专业部门进行安置需求评估、家庭评估、寄养跟进评估等。

四、实施步骤

(一)移交准备工作

1.开展移交摸排。各县民政部门组织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以及散居孤儿、困境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对本区域内集中供养的孤残儿童、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进行走访摸排,建立信息台账,确定待移交儿童和移交基本情况,包括身份信息、健康状况、就医和入学情况等。市民政局将组织市社会福利院(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对各县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残儿童进行现场探视,准确掌握待接收儿童情况。5月底前,各县民政部门将摸排情况汇总后,上报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2.配备工作人员。市社会福利院(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按照《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皖民务字〔2017〕169号),以下简称《规程》)规定,机构内一线服务人员与生活能够自理的儿童比例一般为1:4,与生活半自理的儿童比例一般为1:2,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儿童比例一般为1:1的,从事医疗卫生、康复保健、特殊教育、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工作人员总数的70%的要求,科学设置岗位,足额配备工作人员,及时向市民政局上报补充招聘护理员、康复治疗师和特教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计划,协同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增加人员编制和公益性岗位。市人社局落实对孤弃儿童护理员、康复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认定和培训工作,并落实相关待遇政策。市卫健委、市教育局落实孤弃儿童护理员、康复治疗师、教师等人员的资质认定和职称评定、培训工作和相关政策待遇。

3.做好经费测算。市社会福利院(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根据各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移送的孤弃儿童数量及保障标准,测算集中供养孤弃儿童和护理人员所需经费。

4.完善设施设备。市级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应按照《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79-2016)和《规程》要求,进一步规范机构建设。6周岁以上儿童,按性别区分男女生活区域,设置起居室、活动室、医疗室、康复室、特教室、档案室、值班室等功能区域,综合诊疗室、儿童病房、检查室等医疗功能科室,物理作业治疗、辅具、感统等康复设备和特殊教育必需的功能教室。同时,设置服务配套的食堂、餐厅、配餐间、盥洗室、洗衣房、安全防护、消防等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并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

(二)确定移交人员

各县民政部门根据待移交儿童信息台账,确定符合条件的儿童移送市级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对年满8周岁、思维正常儿童,征求其本人意愿。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内符合代养条件的流浪儿童、要及时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并办理代养手续。家庭寄养的孤残儿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收养手续。

(三)实施移送交接

霍邱、金寨、舒城、霍山等4个县级民政部门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将需机构养育的孤弃儿童送至市社会福利院(市儿童指导中心),并同时移交儿童档案和病历。移交孤弃儿童后的县区级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原机构阵地不动、编制不减、人员不少,房屋设施所有权不变,使用权由主管民政局统筹安排,并要保留男童、女童床位数分别不少于15张,在充分保障遇困儿童或无人监护儿童临时照料的前提下,可统筹用于社会福利院服务工作。

(四)做好接收跟进

1.各县对新发现的孤弃儿童,在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捡拾孤弃儿童报案证明(捡拾证明)后,先交捡拾地民政部门的儿童福利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接收”的原则,待孤弃儿童治愈或病情稳定后,由当地民政部门的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送往市级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养育。

2.移交至市级区域儿童福利机构的孤弃儿童,由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履行监护、养育、医疗、特教、康复和安置等职责,并建档造册、归档管理。

3.按照“户随人走”的原则,协调公安部门为移交儿童办理户口手续。市医保局、市教体局分别做好医保、就学保障,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及时做好“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变更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民政局牵头成立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领导小组,把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试点工作作为民政工作考核重点内容,加强督导管理,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项目责任,制定推进转型工作时间表,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加强督促整改。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强孤儿基本生活费等相关经费管理工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保障,统筹做好省以上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有效衔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规范使用和绩效发挥;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将儿童福利机构工作经费和政府购买儿童福利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三)加强宣传引导。市积极开展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加强舆论引导,让“儿童利益优先”、全社会共同关爱保护儿童的理念深入人心,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为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提供良好的宣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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