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养老机构是由政府设立和运营的养老机构,是政府履行兜底保障职责的主要载体,也是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京市
公办养老机构接收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和其他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其中,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分为三类:
1.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城市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
2.困境家庭保障对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孤寡、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
3.优待服务保障对象:享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因公致残人员或见义勇为伤残人士等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中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
公办养老机构可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失能或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参照困境家庭保障对象或优待服务保障对象为其提供政府基本养老服务。
深圳市
公办养老机构是承担政府基本养老服务职能的保障性养老机构,重点保障以下对象:
60周岁及以上、具有本市户籍、无暴力倾向且精神状况稳定、无传染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已治愈且自愿入住的老年人,可申请入住评估轮候公办养老机构。以符合以上条件的下列人员为优先保障重点人群:
1.特困老年人;
2.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度以上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
3.中度以上失能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4.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
5.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6.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为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的老年人。
长春市
公办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
(一)特困人员;
(二)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中度及以上级别失能(含失智)、孤寡、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三)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中,中度及以上级别失能(含失智)人员;
(四)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度及以上级别失能(含失智)人员;
(五)其他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