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服务机构包含以下三类:
1.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其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长者照护之家”“老年公寓”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服务业务”。
2.社区养老服务组织
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是指从事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活动的组织,其名称行业表述可以含有“社区”字样,如“社区养老服务”“社区老年照护服务”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为老年人提供社区托养、居家照护等社区养老服务业务”。
3.综合养老服务组织
综合养老服务组织是指同时从事养老机构业务、社区养老服务等活动的养老服务机构,其名称行业表述可以更为宽泛,如“养老服务”“为老服务”“老年服务”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机构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社区托养、居家照护等综合养老服务业务”。
二、投资养老服务机构的方式包括以下五类:
(一)投资并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基建部分建设;
(二)投资并参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与维护;
(三)投资并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养老项目;
(四)投资并承接政府已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
(五)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三、投资要求
在正式投入运营之前,投资人应当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运营条件和相关标准,做好机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队伍等各项准备工作,并在依法登记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依法规范开展服务。为避免多走弯路,建议提前请资源规划、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指导,重点做好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场所卫生和医疗机构设置等问题。
四、养老机构一般建设、登记、备案流程
(一)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手续
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
2.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用地审批阶段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林审核、用地规划许可等。
3.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牵头规划报建阶段工作。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工作。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三)养老服务机构法人登记手续
项目建成后,投资(运营)方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登记注册法人主体资格,并开展运营活动:
1.在工商部门登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对已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在浠水县开展经营活动,可不设立本地子公司。
2.在民政部门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纳入养老机构统一管理和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四)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手续
1.养老服务机构包含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综合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应当以这三种性质进行。
2.养老服务机构选择登记注册为非营利性机构的,由民政部门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社会服务机构设立登记,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3.养老服务机构在办理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但应于登记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县民政局申请办理备案,提交《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于办理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4.办理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备案材料齐全的,县民政局对备案单位提供的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息进行实地回访,填写《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实地回访日志》,核定其养老床位数。对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弄虚作假的,通报其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并列入养老服务企业信用黑名单。养老服务机构自备案之日起,方可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财政资金扶持。核定的养老床位数等,作为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依据。
5.养老服务机构完成备案手续后,应当在机构内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并悬挂于显著位置。公示牌需载明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法人登记信息、备案范围、管理要求、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养老服务机构承诺,以及监督单位和投诉电话。